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论文范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新旅游法开题报告 旅游法参考文献 旅游和旅游法课程论文 新旅游法参考文献

关于旅游法论文范文 论新旅游法下网络团购旅游纠纷中消费者损害赔偿认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旅游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2

论新旅游法下网络团购旅游纠纷中消费者损害赔偿认定是适合不知如何写旅游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2017新旅游法的调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2013年《旅游法》的出台,使得旅游行业产生了巨大波动,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在纠纷中有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托.但在网络团购旅游中,纠纷责任复杂,既包含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又包含刑事责任等.在网络团购旅游中,消费者受损害后,应该依照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进行赔偿金的认定,旅游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旅游法;网络团购;损害赔偿责任;旅游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014-02

作者简介:王兴强(1987-),男,山东临沂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12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方向.

近几年,随着网络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正以铺天盖地之势盛行于各大团购网站,成为消费新宠.网络团购以其低价、便利性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其模式发展逐步成熟、营销范围逐步扩大,从最初开始的生活用品等相对较小的物件发展到现在旅游、养生等更为宽广的范围,各种娱乐活动、生活服务逐步被纳入到网络团购中,而旅游团购契合百姓日益多元的出游需求,正成为团购市场中的生力军.但市场发育不完善,旅游团购产品和服务良莠不齐,个别企业靠“低价牌”吸引眼球,看似诱人超值“馅饼”,实则暗藏消费陷阱.而在法律制度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文简称《旅游法》或新旅游法)的出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为减少和遏制这种欺诈行为现象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本文即结合新旅游法的相关条文,对网络团购旅游作出说明的同时,着重阐述其中产生的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争端,对损害赔偿如何认定展开论述,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

网络团购(B2T))是继B2B、B2C、C2C后的又一个电子商务模式,是团购的一种重要形式,最早起源于美国2008年末上线的团购鼻祖Groupon(高朋网).①笔者搜索了一下,虽然目前对于网络团购的学术文章不乏,但对于其定义,至今仍无统一标准.根据文义解释,团购乃是团体购物,而网络团购即为在网络上开展的团体购物活动.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上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网络团购是网络购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在特定时间内在同一网站上共同购买一种商品或服务,以求得最优价款的消费模式.

(二)网络团购的性质

一般的网络团购至少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商家、团购网站和消费者.网络团购流程可以总结为商家与团购网站谈判达成一致,团购网站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商品服务内容列于其网站上向消费者发出要约(如美团网在其用户协议1.6中注明:“团购信息在法律上构成商家就团购商品/服务向用户发出的要约”),消费者网上参团,完成支付并等待发货,如果是服务,可能还会多一步凭借短信去商家消费的环节.

从网络团购的实质来看,它就是一种团体采购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其本质就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商业法律法规约束的范围内,表现在互联网上的一种群体性商品买卖行为,其最终目标是为了更好地让参与互联网购物的消费者群体利益最大化,实现商家与消费者的双赢.

二、网络团购旅游中合同的认定

网络团购旅游是网络团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网络团购活动在生活服务方面的体现.当前中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年轻人尤其以高校学生为代表的一批主力军,热衷于出行,但又缺乏生活收入来源,网络团购旅游以其低价和便利的特点受到以大学生为主的消费群体的青睐,成为大学生选择旅游产品、规划旅游线路的重要手段.

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6月,我国团购旅游酒店服务的网民达到646万人,占团购总用户的15.3%,旅游团购成为2011年团购业发展最快的领域,众多在线旅游服务网站也纷纷涉足旅游团购服务.②

(一)涉及的主体

网络团购旅游与其他一般商品网络团购存在明显不同,首先是流程不同.商品团购是当消费者完成网上支付行为时,剩下的工作由商家负责,例如发货、包装、快递的选择等,而网络团购旅游还需要消费者凭借支付验证短信去商家消费,由商家与消费者共同完成旅游活动.其次是涉及的主体不同.商品网络团购涉及的主体少、相对简单,而网络团购旅游则涉及多方主体,这在《旅游法》的附则后也有相关解释说明,具体有:

1.旅游经营者:即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最常见的如旅行社.

2.旅游辅助服务者:是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如酒店、汽车租赁公司、餐馆等.

3.团购网站:即互联网上提供旅游团购信息的网站,著名的如美团网、拉手网、糯米网等.

4.旅游者:也即通常所说的游客、消费者.

(二)合同的认定

旅游合同及旅游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等诸多规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下称《旅游纠纷解释》),使得旅游合同也成为了一个有名合同,属于提供劳务(服务)合同中的一种类型,在法理上属于诺成、双务、有偿、继续性合同.

但在网络团购旅游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旅游团购的低价中暗藏了不少陷阱.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是两个最基本的利益博弈主体.实践中,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使得旅游者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③加上我国目前针对网络团购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与监管,消费者维权很难.

既然大部分网络团购旅游并不签订合同,那是不是就可以认为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与团购网站并无合同关系呢?笔者认为此时双方实际上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而且这个合同是消费者与团购网、旅游经营者分别签订的合同,即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均有合同关系.在消费者与团购网站之间,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网络团购中的数据电文可以被视为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也应当认为消费者与团购网站存在着合同.而在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因为旅游经营者是为网络团购旅游提供支持的要约人,是整个团购活动的发起人,因此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总结:这是一篇与旅游法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网络团购中法律关系探析 [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交易模式被彻底改变。现今的商业交易已经不限于面对面交易,人们可以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交易,团购网站随着网络。

2、 网络团购旅游景点门票的可行性 作者简介:孟爱云(1976-),女,山西定襄人,汉族,东北师范大学旅游管理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区域旅游、旅游开发与规划。耿进娜(1987-。

3、 亚马逊关闭团购业务上线四年不赚钱 10月31日亚马逊通过官网宣布,从12月18日开始,亚马逊将停止Local团购业务。该业务于四年前上线,而2011年也正是美国和中国各大团购网站。

4、 网购团购行业网络口碑营销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购 团购行业逐渐兴起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当前,我国网购 团购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没有充分应用到网络口碑营销的相关。

5、 考虑消费者预期后悔行为网络团购定价 摘要:后悔是每个消费者都会经历的一种负面情感,对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能够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主要探讨网络团购背景下消费者预期后悔行为对其购买决策和企。

6、 责难信号角度新媒体对网络件风险社会放大 【摘要】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更容易对风险进行前所未有的社会放大。本文主要以雷洋事件为例从责难信号的角度谈风险的社会放大。责难信号可以从四个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