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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担保论文范文 反担保责任范围解读和实务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反担保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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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具体案例的分析,反担保制度不足以应对新型民事纠纷,尤其是反担保责任的界定.为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先从责任内涵入手讨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解读其立法内容和司法经验.只有在反担保责任得以落实,反担保制度才能起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

关键词:反担保;反担保责任;效力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65-02

作者简介:欧海(1972-),女,法学本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洪福裕(1985-),男,法学本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对反担保做了概括规定,实际运用起来产生很多问题.反担保责任范围的准确认定关涉的利益关系重大.但遗憾的是,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反担保责任范围,导致此类案件处理的棘手.本文拟就反担保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责任认定难题进行分析研究,探讨造成这一问题的制度根源,希望能为我国反担保制度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反担保责任之立法解析

(一)反担保责任的构件

反担保责任由三个构件组成:(1)反担保合同必须成立并生效.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合同责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反担保责任有赖于反担保合同的成立并生效.(2)本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反担保之担保标的是本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务中,倘若本担保人未实际履行担保责任,即代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便无从产生.在此种情况下,反担保合同当然不会生效,反担保责任更无发生之基础.(3)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对本担保人的追偿责任.实践中,当本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时,其即依法有权请求债务人补偿其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之不利益.债务人逾期不能实现本担保人追偿权会导致反担保责任的发生,即可以要求反担保人替债务人对其进行补偿.

(二)反担保责任的内容

反担保责任的内容具体包括效力域与时间域.

1.效力域.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是指本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的范围.虽然《担保法》并未明确规定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但笔者认为其与本担保人所履行的担保责任的范围是同一的,包括以下几项:(1)主债权及利息.反担保之主债权是指本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即本担保人对主债权人所履行的担保之债,具体为本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反担保主债权之利息是指在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实现追索权前的期间内担保之债所产生的利息.举一实例,本担保人A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共计550万元),反担保人B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则包含本担保之债550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2)违约金.反担保之违约金是指反担保人逾期不能依反担保合同之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须要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本担保人支付必要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别过大时,此一违约金可以适当增减.因此,反担保之违约金可以视实际损失的大小予以合理调整.(3)损害赔偿金.反担保之损害赔偿金是指反担保人因不能履行反担保合同约定须要赔偿其给本担保人造成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请求反担保之损害赔偿金须以本担保人实际发生了损失为前提条件.(4)实现追索权的费用.此一费用即本担保人为实现其追索权而支付的必要、合理之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质物保管费用、拍卖费用、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一切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①

2.时间域.因为立法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对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的认定存在争论.《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时间范围的规定阙如.囿于此,有学者提出反担保没有责任期间的论点,意即只要本担保人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这样行使权利的方式可以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②但笔者认为,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的存在是有其意义的,因为通过确定反担保责任期间,能够使反担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超过期限,本担保人不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就丧失了对反担保人的求偿权,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如何计算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期间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难题.《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可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为六个月.关于保证期间,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各不相同;法律还提到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为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再加2年.对担保期间,现行法没有统一规定,相关规定也复杂难解,不利实务操作.尽管反担保可以适用担保规则,反担保责任在实践中还是普遍有时间范围模糊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即为一般期限: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立法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是:在主债务中,债务人对本担保人的偿付义务的履行与否,没有特殊渠道,往往是难以了解的.遵照这样的逻辑,难点就转化成了: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变得捉摸不定了.反担保责任肇始于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但实践中出现的局面,又是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时间,有关的当事人又难以知晓.如此一来,尴尬局面就出现了:反担保人履行责任的时间无从确定,这令反担保人处于不安的窘境.基于这一实务操作,反担保人之必要权益似乎被法律所无情遗忘,进而导致本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关系愈来愈失去平衡.因为在反担保责任期限缺失的情况下,反担保人始终承受着一种无期限的负担.

二、反担保责任范围之实务操作

反担保制度从成型到成熟必定要经历不断的实践累积过程,以寻求排除这一制度有效施行的障碍.因此,笔者试从一实例出发论述反担保责任范围的实务操作.甲向银行借款500万人民币,由乙丙丁为甲提供连带保证,乙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向甲要求提供反担保,遂由ABCDE 5人对乙所担保的500万元提供反担保(连带保证),现乙替甲偿还了500万元,乙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甲、反担保人ABC,并未起诉丙丁.关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乙若不起诉丙丁,反担保人只承担1/3的责任.此外,还要特别注意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以平衡反担保人与本担保人利益.因此,笔者从以下两方面对反担保责任范围作实务性分析.

(一)细化规定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

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一般与担保责任是同一的,但特定情形值得我们细致注意.这一情形即指本担保人可与反担保人就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在反担保合同中达成特殊约定,此时这一约定优先适用.例如,实务中,债权人与本担保人在本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担保范围.而反担保合同中约定,反担保的范围还包括本担保人实现追索权之费用.因此,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即包括担保责任与本担保人实现追索权之费用.此外,细化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须注意以下两点:(1)在本担保人自行承担担保责任情况下,倘若实际代位偿还数额超出主债权的,其仅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反担保人进行追索,反担保人对超出部分不担担保之责.(2)在有偿担保中,本担保人一般会向债务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但该费用并不属于追索权的范围,反担保人对此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上述案件的处理,需要区别乙起诉的被告情况而细致划定反担保责任的效力域.

(二)明确创设反担保责任的时间域

笔者建议在《担保法》中增设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若在规定的期间内,本担保人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未向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追索,由此过了一定期限反担保人可以不再承担反担保责任.考量反担保人和本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得失,同时要兼顾反担保制度的整体结构,此期限不宜过短.至于具体时间范围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现实的担保交易实践为参考,综合考虑担保法的价值取向.赋予反担保人享有明确的反担保责任期限能在较大程度上促使本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之间的利益获得合理衡平,督促本担保人积极行使追索权,进而有效提升市场交易活力,避免因长期抵押或质押导致的抵(质)押物贬值.我国《担保法》亟需增设一个相对统一的反担保责任时间范围的规定,减少适用反担保实践的成本问题以及适用法律的困难.

[ 注 释 ]

①杜文聪.论反担保制度[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②车辉,李敏.担保法律制度新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反担保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反担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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