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论文范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继承优秀文化传统论文 传统文化宏扬和继承的论文六百字 涉外继承文献综述 如何继承中国传统文化论文 现代中国园林中水体的继承开题报告 中国陶瓷文化的继承论文

关于继承论文范文 我国继子女继承制度探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继承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2

我国继子女继承制度探究是大学硕士与本科继承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继承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与《继承法》就扶养关系的表述尚未统一,立法也并未明确扶养关系的判定标准,因此,人们在实践中,容易对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问题产生争议.本文试图从两则案例出发,对案例所引发的争议的内容及原因进行探讨,进而明确我国继子女继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继子女;继承制度;扶养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034-02

作者简介:司艳露(1989-),女,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法、妇女儿童老人权益法律保护;李君君(1990-),女,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吕珊珊(1990-),女,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法、妇女儿童老人权益法律保护.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的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连续十二年递增.离婚率的持续递增不仅使再婚重组家庭增多,也使得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纠纷日益增加.如何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该问题的解决,应当首先从立法层面予以完善.

一、案例引入

案例一:2002年,黄某(男,时年66岁)与张某(女,时年65岁)结婚,二者均为再婚.黄某再婚前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体弱多病,在张某生病期间,黄某的三个子女,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均对张某进行了帮助和照料.2012年,张某因病去世,黄某的三子女与张某的亲生子女王某,就张某遗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黄某的三子女要求继承张某的遗产.

案例二:2005年,王某(女)携未成年女儿小红与李某(男)结婚组成家庭,三人共同生活,时年小红15岁.2010年,王某与李某离婚,此时,小红已经成年.2012年,李某死亡,小红认为其已与李某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主张继承李某的遗产.

二、相关立法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继子女与对其进行抚养教育的继父母之间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且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互负继承权.依据《继承法》与《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继子女只要与继子女间形成扶养或者抚养教育关系,便可享有对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

三、扶养关系认定的争议

就案例一而言,黄家三兄妹虽未受过张某的抚养教育,但对年老体弱的张某尽了一定的赡养扶助义务.就黄家三兄妹对张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学者们产生如下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与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从立法精神上看,该种情形应当适用《婚姻法》关于抚养教育关系的规定.[1]有的学者却认为,我国《婚姻法》并未将该种情形界定为法律拟制血亲,不能适用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酌分遗产制度已对此加以规定,继子女只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并不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

就案例二而言,小红能否继承李某的财产问题,存在如下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小红在与李某共同生活三年后就成年,且小红也未对李某进行回报,小红与李某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小红不得继承李某的遗产;另一种观点认为,小红和李某共同生活,且李某对小红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的帮助,应当认定他们之间建立扶养关系,小红可以继承李某的财产.

四、争议产生原因

(一)立法关于扶养关系的用语尚不统一

目前,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关于扶养关系的表述并不一致.《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采用的是“抚养教育关系”的表述来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适用《婚姻法》有关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而《继承法》第10条使用“扶养关系”的表述来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互相具有法定继承权.扶养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具有经济和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权利义务,没有辈分和身份的差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通称,而狭义的扶养仅仅指平辈之间的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中“抚养教育关系”仅针对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法律后果尚未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0条先后出现了三次“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其中不仅包含了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还涵盖了平辈之间的扶养,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广义的扶养概念.[3]不难发现,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关于“扶养关系”的表述并不一致,立法的不一致易导致人们对案例一中的情形产生争议,到底已经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二)立法关于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标准尚无明确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然而,抚养教育关系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我国立法并未对此加以具体的规定.以案例二为例,小红与李某共同生活三年,能不能认定二者抚养教育关系?立法并未对此加以规定.

目前,学界对此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承担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可认定其与继子女间成立抚养教育关系.另外,该学者还认为,成年继子女长期对继父母进行赡养的,也应当视为该关系的成立;[4]也有学者指出,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日常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那么即使继父母没有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继父母子女间也应当被认定存在上述关系;[5]也有学者认为,继子女虽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成长费用的,也应当认定成立上述关系.[6]除此之外,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当明确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期限,有的学者建议抚养教育期限应达到为五年以上,[7]有的学者则认为三年的时间更为适宜.[8]可以看出,在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继父母是否必须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继父母是否必须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继父母是否应该抚养继子女达到一定期限?这一期限应设定到哪一程度?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是否构成抚养教育关系?

总结:此文是一篇继承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老年人公共监护制度探究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尚无老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规定。人口老龄化和4-2-1家庭模式的现实、中国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弱者保护和社会责任的思想为该。

2、 建立我国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摘 要: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背景下,社会诚信问题越来越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高度关注,并且对经济社会与国际大环境接轨产生了重要。

3、 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之缺陷与构建 摘 要:检察官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司法公正的实现与检察官有密切关系,目前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在内容体系完整性、科学性及惩戒规则方面存在缺陷,。

4、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影响探究 摘 要: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关税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威胁逐渐降低,而各种非关税壁垒逐渐影响着我国的进出口贸易,。

5、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和完善 摘 要:作为法治社会中的一个关键系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肩负着推进依法行政以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使命。建设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前。

6、 我国经济历史文化动力探究 一、引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之所以能够以奇迹般的速度高速发展,从根源上来说,绝不仅仅是改革开放的结果,同时也是历史文化影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