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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判决论文范文 论民事判决制作中利益衡量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民事判决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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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利益是满足主体需求的客观存在,是民事法律所欲以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认为在民事司法的判决制作过程中,也可以使用这样一种思维范式,从而更好适用法律与解决纠纷,最后通过一个实证案例分析如何具体使用利益衡量这一工具.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民事司法 判决

作者简介:陈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人文传媒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28

一、利益冲突与民事案件

(一)利益解析

利益,根据《辞海》的解释,有两个义项:一是好处.如: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二是佛教用语,犹言功德,指有益于他人的事.将利益解释为好处,之于法学研究与司法实务而言过于抽象,德国法学家海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广义角度的理解,他认为利益是一种“生活需求”,是一种法律共同体中存在的“渴望与渴望的趋向”或“渴望与渴望的意向”,一种是现实的渴望,它本身是一种心理的过程,是构成上位意识的一部分,每个人都知道,不可能也不必把它回溯到精确可知的观念;另一种是潜在的渴望意向,它是“潜藏的,存放在下位意识中,但受到刺激后会出现的渴望”,这种“潜在的希望与倾向,它们并非一直持续地出现在我们的意识中,而是透过任何一种刺激的过程被唤醒后,产生一种现实的渴望.

但是海克对利益的解释,过于主观化,相对而言比较难于把握.人主观上现实或者潜在的希望,第一,并不直观;第二,在法律上并不能进行规制.因为法律归根到底是一种行为规范,不可能对人的主观愿望进行选择,只有在现实物质世界中,法律的选择才有现实意义.因此,在法律领域,利益必然体现为一种主观需求的客观反映,例如在债务合同中,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都有对金钱的需求,而这种主观需求的现实载体是金钱.

因此本文所使用的利益,就是能满足主体需求的客观存在.对于利益要做尽可能宽泛的理解.与法益不同,法益是法律承认并保护的利益,不法利益往往不被承认为利益.本文认为不法利益也是利益,对利益的合法性判断,在本文看来,首先应当置于利益冲突之下再进行,而不是置于法律条文之中,这样的判断才更加符合真实正义.

本文也不使用价值与价值评判这一概念.价值,在哲学上指事物满足人的有用性,是衡量主客体关系的重要标志.但是价值在哲学与法学均有明确界定,前述概念为哲学使用,于法学上,法律价值也表示法律之于人类的有用性,广义上指法对于人的一切意义,同时包含法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效益、民主、法治等等. 如果使用价值表明个案中当事人需求,也容易引发概念混乱.而且价值这一概念层级比较高,本身可能就包含利益评判,在表达单个人的利益诉求上更为精准.

(二)民事糾纷与利益冲突

民事判决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但是何谓民事纠纷,为什么会有民事纠纷?随着对解纷机制研究的引入,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如何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前提下解决纠纷,或者寻找纠纷解决机制的本土或域外资源.但是民事纠纷究竟如何生成,这一重大法理问题,却鲜有人论及.

民事纠纷从表面上看是法律失调,解决民事纠纷也就是法律适用的过程.理论上法律通过规定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发生纠纷时,这种秩序被破坏,而归于秩序的失序.如物权纠纷,必然是原来应有一个物权法律关系,形成了确定的物权秩序,而当出现纠纷的时候,原有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借由此物权法律关系形成的秩序也被破坏.似乎民事纠纷就是法律混乱,而解决民事纠纷就是法律秩序重建的过程.但如果要深入民事纠纷本质,从法律不足来解释是不够的,最简单的反驳理由就在于,总会出现新型纠纷不包含于现行法律之中.

考察民事纠纷的发生理由,还需要对民事纠纷进行深入考察.民事纠纷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执,围绕的是同一诉讼标的,也就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构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的高度抽象,但是还原到社会生活中,也一定有明确的指向,这就是存在于社会现实中的利益.诉讼标的就包含有一份现实利益,其归属就形成具体的民事权利,如果在这份利益上发生不同的诉求,就当然引发纠纷.所以,民事纠纷的本质依然是利益冲突.

因此,民事纠纷虽然在表面上是民事权利的纷争,但就其本质而言,依旧是归属于某种权利之下的社会利益纠纷,属于利益冲突.可以说,所有民事纠纷都可以表述为一种或数种民事利益之上的数人冲突.

二、民事判决制作与利益衡量

民事判决的制作,是民事诉讼结果的忠实记录,但是从实务上说,民事判决是否一定要反映出利益衡量,不能以民事纠纷本质是利益衡量做出当然解释.从逻辑上,民事纠纷与民事判决的制作依旧属于两个范畴.

(一)民事立法与利益衡量

民事判决必然是依据民事法律做出的判决,理论上说,判决必然是法律适用于案件的结果.如果民事立法与利益冲突没有关系,那么民事判决也不用观照利益冲突,不需要进行利益衡量.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通过各种文件并将之赋予强制力,这些文件就是法律.社会主义揭示了社会本质,包含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必然要保障本阶级利益,维持当下的经济关系.可见,在马克思主义认识下,法律就是维持一定经济关系的工具,包含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经济关系.实则民事法律也如是,作为法律大概念下的小概念,也是利益冲突的一种表达.

在利益法学看来,法律制定的基础在于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构成了每一个法条或每一个法律诫命的基础,从这些利益冲突才产生了权威法律规定的需求,以便透过这个规定,确定而且预先可认识地界定这些利益.

海克认为,每一个法律诫命都决定了一个利益冲突,每一个法律诫命都决定了一个利益冲突,每一个法律诫命都以在一个互相对立的利益为基础,仿佛述说着这种利益冲突角力的结果. 民事法律对于此理论体现最为充分.社会充满了各种利益的对抗,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资源具有稀缺性,任何制度安排都是对一种资源分配.民事法律各项制度都保证了某种利益的归属,从而解决了于某一利益上可能发生的冲突.例如物权制度,通过对某一物设定物权,从而确定了个体与该物的联系,从而确认民事主体于改物所能享受的种种利益,并且排除他人的享有.再如合同之债,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形成确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则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实现合同规定的利益.

总结:本文关于民事判决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利益衡量方法司法适用 〔摘要〕 我国司法界对利益衡量方法给予了较高关注并在实践中自觉加以运用,其司法适用呈现出案件数量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案件涉及地域较广的现状。。

2、 情况判决中利益衡量问题文献综述 摘 要:情况判决是指依据一般行政法治规则,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就应当予以撤销,但基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而不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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