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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协定论文范文 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税收协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问题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税收协定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5%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关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标准,国际税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认识分歧.经合组织财税事务委员会晚近公布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说明(讨论稿)》,对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标准作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说明,并获得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这预示着未来的国际共识标准的形成.中国目前建立在国税函[2009]601号文基础上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标准,与上述国际共识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和适用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调整以与国际共识标准接轨.

关键词: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滥用协定;国际避税

中图分类号:DF96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6.11

“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是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在第10条(股息课税条款)、第11条(利息课税条款)和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课税条款)中共同使用的一个概念用语,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在参照这两个协定范本模式基础上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应条款中也普遍采用了这一术语.为指导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对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和在缔约国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作出了具体解释说明.在适用税收协定的上述条款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课税实践中,对这些跨国投资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缔约国一方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能否享受税收协定中上述条款规定的预提税限制税率的优惠待遇.由于前述两个范本相关条款及其注释迄今未对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作出明确清晰的定义说明,国际税法理论和各国适用这类双边税收协定的实践对受益所有人概念的理解和认定标准存在较多的分歧,以致近年来涉及受益所有人认定分歧而导致的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争议案件频繁发生.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包括2006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的苏格兰皇家银行案、2006年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Indofood International Ltd. v. JP Morgan Chase Bank N.A. London Branch案以及加拿大税务法院受理的Prevost Car Inc.v. Canada案.有关案情争议问题和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请参见:邱冬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历史沿革及最新进展[G]//熊伟. 税法解释与案例评注: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9-73.

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以下简称CFA)已经充分认识到对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认定问题形成国际一致的概念理解和认定标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开始着手酝酿修改范本相关条款的注释,先后于2011年4月和2012年10月公布了两份关于解释协定范本有关条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含义的征求意见稿.这两份讨论稿的内容来自经合组织官网:http://www.oecd.org/ctp/taxtreaties/oecd modeltaxconvention reviseddiscussiondraftonthemeaningofbeneficialowner.htm,2012-10-25访问.前后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及其相关注释内容的变化,反映了在受益所有人概念内涵和认定标准问题上的国际发展趋向.本文拟在概要归纳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分歧的基础上,分析评价CFA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反映的受益所有人概念认定标准,并就中国税收协定实践中采用的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笔者的看法与建议.

一、关于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认识分歧受益所有人或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原本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中的概念用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为了纠正普通法中财产所有权不可分的缺陷,衡平法承认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可分为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和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两类,并且这两种所有权既可以归属于同一个人,也可以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人.在后一种情形下,某种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就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人(legal owner)和受益所有人的区分.因此,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采用受益所有人这一概念用语,最早见于英美两国1966年签订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中[1].

现代法学廖益新: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与认定问题受益所有人这一用语如今被各国相互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普遍采用,归因于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影响.在英国代表的倡议下,经合组织在1977年正式发布的经合组织范本有关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课税条款中引入了受益所有人概念用语,目的是要保证这些协定条款中规定的来源地国一方对支付给缔约国对方居民的跨国股息、利息等所得源泉课税的预提税限制税率优惠待遇,只适用于上述跨国投资所得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对方居民的情形, 防止第三国居民通过在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具有缔约国一方居民身份的中间人收取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款项的方式,套取享受协定规定的减免预提税的优惠待遇.根据这些协定条款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要求,如果这些投资所得的收款人虽然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但并非所得的受益所有人,则不能主张享受协定规定的在这些跨国所得的发生地国应给予减免预提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10条注释关于股息的征税,第12、12.1和第12.2段;第11条注释关于利息的征税,第9和10段;第12条注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第4和4.1段.(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M].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译.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2:242-243,287-288,305.)经合组织范本的这种做法,也为后来1980年的联合国范本仿效采纳.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税收协定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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