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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资论文范文 企业抽逃出资问题防范探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出资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5

企业抽逃出资问题防范探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出资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出资方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股东将出资注入后又抽回,往往是为了利用法人独立的人格,避免向债务人承担债务,造成公司资本缺失,降低公司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同时给债权人、投资人造成公司资本充实的假象,使其无法作出正确选择的后果,这一行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如果在日常抽查监管中和年检审查时能有效地发挥会计手段,就可以发掘出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蛛丝马迹.

[关键词]抽逃出资;虚增利润;虚挂资产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4—0087—04

一、抽逃出资的相关概念

(一)抽逃出资的定义

抽逃出资,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准确地说,抽逃出资是一种变相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原本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了回避投资风险,该股东又违法取回原来的出资,这样一旦公司亏损,抽逃者就可能以破产为借口逃避债务.也有观点认为,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成立时业已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认缴的出资暗中抽回的情形.二者主要不同在于,前者强调股东在抽回出资后仍持有股份,后者主要从股东的行为角度进行界定,股东是否持有股份有所不同.股东将出资注入后又抽回,往往是为了利用法人独立的人格,避免向债务人承担债务,造成的后果有:公司资本缺失,降低公司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同时给债权人、投资人造成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假象,使其无法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和作出正确的选择.因此,这一行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二)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区别

出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义务和权利是相对应的,发起人和股东享有股权的前提是履行了出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相应惩罚.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含货币、实物)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虚假出资的关键在于假冒已缴足所应认缴的资本而并非认缴资本未缴足,即无代价或无对等价而取得股份,是一种不真实的转移行为或明显的欺诈行为.这种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未交付货币或实物、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对财产权高估作价.以货币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或股东未将足额货币按期存入公司所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提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发起人或股东未转移财产权或者提交产权转移的虚假文件、对财产权高估作价或者将已作债务担保或没有支配权的实物作为自己的出资等.这种虚假出资具体可分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等情形.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又从公司注册资本中抽回自己出资额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将已存入银行的出资款取走、将股款支走、将已支付的实物取回或者将已转入到公司名下的财产权又转移出去;行为人以银行贷款或向其他企业拆借来的资金当作自己的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又归还他人;行为人采取隐瞒、藏匿的方法把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或亲友等转移人能够控制的领域,使公司失去对该项财产或资金的控制,同时行为人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公司在没有盈利或者不符合法定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强行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抽走公司部分或全部出资.深究之,抽逃出资的前提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否则没有出资或虚假出资的人根本无“资”可“抽”,如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抽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里的“实际出资”必须是一种合法和合理的出资.如果行为人用非法的资金来当作出资,待公司成立之后再抽逃的,并不是一种抽逃出资行为,而应是虚假出资行为,因为从出资的源头就注定了出资的非法性,例如行为人挪用单位100万元资金作为自己私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回,构成虚假出资罪而并非抽逃出资罪.

既然抽逃出资是在公司成立之后,那么这里需明确公司法中公司成立和公司设立的区别,公司设立是指创办公司过程中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它有两个特征:一是设立作为一个期间存续,在这个时间过程中设立人必然和其他相关主体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这就包括设立人之间、设立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人和第三人等.二是设立活动主要包括订立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制定公司章程、组建公司机构、办理公司登记等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准备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成功后的法律事实状态.公司成立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设立行为以及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之间的区别:一是时间不同:前者必然于后者之前实施;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事实状态,后者是一种合法状态即公司设立是一种兼具民事和行政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三是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同:设立人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和设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为公司股东间的关系、公司法人和股东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另外,还需注意区分抽逃出资和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向公司的合法借款行为、出资人合法转让股权行为、出资人依法撤回出资行为,以及公司的合法减资行为.从上述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定义和特征中可以总结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四点区别:第一,时间节点不同:前者一般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前或登记后约定的股份缴纳期间内(一般是两年),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后者必然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第二,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没有出资或者没有按约定全额出资;后者是按照约定已经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额全部或部分转移出去.第三,侵害权益不同:前者侵犯的权益是公司登记制度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后者侵犯的是其他股东权益和公司未来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第四,动机和目的不同: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动机往往是以最小出资额达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挪作他用而并非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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