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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条款论文范文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明义务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免责条款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0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明义务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免责条款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免责条款范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保险出现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和减少损失,尽可能的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但实践中,因投保人和保险人信息不对等,保险人可能利用优势地位免除自己责任从而损害投保人应得的利益,引起社会纠纷,浪费司法成本.本文先分析提示说明义务的国内外研究背景及出现的原因;然后对说明对象免责条款进行了梳理;最后对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主体,时间,标准,说明程度,以及说明的方式作了详细的阐释,借此说明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意思自治,督促保险人合理履行义务,平衡双方利益,减少纠纷,希望本文能为司法实践和保险实务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帮助.

关键词: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我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并没有保险制度,可以说,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是我国保险法发展的开端.作为舶来品,我国确实借鉴了很多外国的规定和法律资源,我国的《保险法》也经过了两次修订不断的完善,完成了立法论层面的制度构建,如何解决我国现实环境下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要依靠保险法解释论的成长.

一、问题的提出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日本很注重维护消费者权益,如该国的《金融商品销售法》和《消费者契约法》都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他们认为保险人以合理方式来履行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天然的义务;德国学者普遍认为,保险人应当在投保人作出同意投保的承诺前,以书面告知的方式使投保人了解相关内容;英国则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确立最大诚信原则,此后最大诚信原则成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基础;纵观外国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发现,由于保险产品切实关乎消费者利益但又具有无法感知,质检的复杂性及投保人的非专业性,只靠市场自我调节的力量很难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利益和權利义务,如何在保证保险市场交易效率的前提下,又维护“契约自由”,是立法的初衷.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对保险人如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我国的学者看法不一.如吉林大学的潘红艳教授站在自己立场论证了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该的履行的方式,标准,程度等[1];西北政法大学的马宁副教授则指出,过度理想化的设计已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立法应废止实质性的的明确说明义务,代以形式化的信息提供服务[2].

(二)提示说明义务在我国的发展

从保险法条文的第17条可以看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条款要求保险人在说明时要做到明确说明,未能进行明确说明即相当于义务人未履行说明义务[3].之后最高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十一条便规定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如何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保险实践中的问题一些理论上的指引,提示义务具有指引性,说明义务才是才是核心,我们需要在平衡双方利益的立法初衷的基础上把有关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解释及适用分析清楚,才能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确切的引导,节约解决社会纠纷的成本,同时推动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

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公序良俗原则

保险业就是为了防范风险尽可能保障公民的利益而生的,国家对保险业也实行的是较深程度的监管,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也要求双方当事人都遵守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不损人利己.保险人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体现出了对投保人利益的尊重和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二)最大诚信原则

英国1766年曼斯菲尔德的Carter v.Boehm 案是保险法领域最早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开端,之后英国的《海上保险法》便规定了最大诚信原则[4];当然我国的保险法中也有诚信原则的体现,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要讲诚信,恪守诺言,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投保人而言,表现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有关真实情况如实向保险人告知;对保险人而言,表现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尤其是有关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

(三)意思自治原则(避免信息不对称)

基于提示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温世扬教授曾提出“真实合意说”,他认为合同要想成立,需要当事人的合意,对保险合同来说,要先“理解”然后“接受”,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双方都已经充分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这时合同双方才算达成了合意.所以,我们在立法上要求保险人有对合同条款加以说明的义务,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意思表示已经一致[5].当然我们还要保护投保人的意思自治性,即他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现在的保险合同一般都是提前拟定好的,合同双方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投保人实际上是丧失了一定的知情权和协商权的,保险人极易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一些晦涩艰深、复杂难懂的免责条款,投保人却因为不具备专业知识不能准确理解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投保人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恰恰是为了平衡双方的信息和利益,并节约市场成本才使保险人承担提示说明义务,因为只有在保障了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况下,投保人才能出于意思自治和平等自愿,双方才能真正达成订立保险合同的一致合意.

三、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免责条款

学界对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不一,有的认为是免除责任,责任除外等命名的条款;有的认为是限制自身承保的风险和对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并且限定保险标的,金额,期限的条款,有关免赔额,承保范围的条款都在此列;有的则认为是散见于合同中限制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是不包括承保的标的和风险、保证和条件等条款的.我认为对免责条款范围的认定既应考虑投保人利益,也要兼顾保险人履行义务时的成本和效率,过于狭窄或宽泛都不可取,除了格式合同文本中有关冠以“除外责任”“免除责任”头衔的段落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还应包括散见于合同中有关免赔率,免赔额,比例赔付,除外责任条款等全免或限缩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由于保险的存在就是为了分担某类特殊风险,不同风险由不同的保险类别承保,所以我认为规定风险承保范围的条款不应在免责条款之列;此外根据体系解释,因对方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可解除合同的保证和条件等条款事实上已受合同法有关解除权的规制,也不应再列入免责条款.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问题便是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的编排不合理,在专门有关免责条款的段落中可能有关于承保范围的并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其他段落可能有一些虽然未被冠以“免责条款”名号,但实质上却会免除保险人的一些责任,损害投保人利益的一些条款,这极大的损害了双方交易的效率,对投保人而言使其知情权选择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对保险人而言保险人交易成本也增加,尽快完善合同的编排和格式,会使保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总结:此文是一篇免责条款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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