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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证券化论文范文 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增值税若干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资产证券化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5

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增值税若干问题是适合不知如何写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优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开展为融资租赁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但在实践中,作为一方主体的信托却遇到增值税的问题,无法进行税务登记,无法开办发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易受动摇.文章试图探究在税法中赋予信托纳税人资格的可行性,就信托的组织性质,纳税能力进行分析,并提出增加“其他组织”作为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纳税人的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托;纳税主体;税法

一、 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受限,融资的渠道较少、融资的方式乏善可陈,缺乏优惠政策的扶持,融资租赁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难度大、成本高.虽然目前可以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同业拆借等等手段筹资,但是仍不能满足现今的金融市场.融资租赁融资难,即会抑制该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相关上下游的业务、生产需要.

政府近年来也为刺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做出了多番努力.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实施起,信贷资产流动性显著提高.2011年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强调要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创新融资模式.自此,资产证券化在融资租赁业中的兴起拉开了序幕.2013年,政府相关扶持政策、计划陆续出台,保监会也出台了《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

我国现在共有2 000余家融资租赁公司,如果仅依靠按正常渠道向银行贷款,或是变相信贷,终会使行业整体效益低下、丧失活力.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其流动性不足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卖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再对其进行信用增级,发售证券或发行受益权证给投资者,获得的现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款,再用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给投资者支付他们投资的本金和利息.租赁资产证券化具备三大优势:(1)承租人按期支付的租金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的现金流;(2)相比较于其他融资方式,资本证券化的门槛低,能够大量吸收市场中流动的闲散资金,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金;(3)资产证券化能有效降低融资风险,并能保证使优质的租赁资产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人收益.

二、 融资信托型SPV纳税困境分析——以XX案为例

在如今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下,信托的纳税主体资格至今仍未被法律法规确认,会给征缴税款环节带来不少迷思,法律上的缺位会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长此以往,会迫使一些企业改变业务模式,将会给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蒙上阴影.下文中,笔者以实务过程中遇到的XX案为例,分析融资信托型SPV中的增值税纳税困境.“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被纳入了增值税征税主体,缴纳17%的增值税.在没有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取承租人租金时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购买设备时的进项税,这样使得设备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然而,在增加了信托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环节之后,在现行法律法规中难以做到资金流、票据流一致.在XX案中,其拟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构造如图1所示的信托模式.分析这种信托模式下的融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可细分为七步:(1)XX融资租赁公司先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2)之后将资产打包信托给信托公司;(3)信托公司成立专项信托(SPV);(4)信托公司向投资人发售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受益凭证);(5)募集的资金支付给XX融资租赁公司;(6)承租人分期向专项信托(SPV)缴纳租金;(7)信托公司收到租金收益后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投资人(或受益人)支付.

在XX案这样的交易结构下,会产生怎样的增值税纳税问题呢?笔者发现:

(1)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XX案中成立的专项信托(SPV)是受托人信托机构设立专项用于融资租赁公司打包资产的运营项目,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就该信托的财产独立性而言,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有异曲同工之处.在XX公司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中,承租人向专项信托分期支付租金,而非交付给受托人信托机构,可见,经济实质发生在专项信托与其他关联者之间.信托在收取租金时,应当缴纳增值税,就分配给受益人后剩余的收入也应当缴纳营业税,其余还需缴纳印花税等税种.但根据现行税法,XX公司与信托机构拟成立的专项信托(SPV)无纳税主体资格,也就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不再完整.那么企业无故多承担了税负,由此增加的成本必然会降低企业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热情.

(2)信托无法进行税务登记.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我国其他税收条例中,也进一步肯定了这种定义的划分,比如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也作了规定.税务登记范围也是限于单位、个人和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人,信托未在列举范围之内,自然也不能做税务登记.

(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无法代开发票.在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特殊目的信托并不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顶级的纳税人范畴,也即不能享有代开普通发票的权利.信托目前在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确认其法律地位,根据XX案中所述其不能进行税务登记.因此,基于信托无法作为纳税主体的情况,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缴纳其他流转税、所得税时也与受托人信托机构混同,每个特殊目的信托的票据流最终都汇集到信托机构,和信托发起时的初衷--财产的独立性严重不符.因此,究其资产证券化纳税困境之缘由,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确定信托的纳税资格.

三、 信托型SPV纳税资格获得的合理性分析

总结:本文关于资产证券化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京东集团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从2005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全年交易额稳居全球第一。但是由于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交易额的增长速度呈逐。

2、 我国资产证券化金融稳定和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中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逐渐为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接受和使用,我国陆续出台。

3、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障碍和 摘要: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业务,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4、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 摘要:信贷资产化作为我国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深远而又重大的意义。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从试点到发展的时间很短,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

5、 集团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可行性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集团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組成部分,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撑,尤其是集团企业发展更需。

6、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情况1988年,深圳平安保险公司首次提出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2000年,建行和工行相继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