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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民政府论文范文 南京国民政府农会立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国民政府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2

南京国民政府农会立法是适合国民政府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军统和中统的区别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中国近代的农会出现于清末,但其作用是有限的.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也认识到农会的设立对其在农村基层的统治有着重要作用,先后通过颁布修改有关农会方面的支持法规来倡导在全国各地农村建立各级农会组织.但由于没有切实考虑到当时农村的实际,未能从实质上对农村存在的弊端进行改革,因而农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被南京国民政府当作基础统治的工具.故南京国民政府的农会立法对推动近代中国农业发展的作用又是有限的,渐出历史舞台也是必然的.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农会;农会立法

中图分类号:D6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1)01--0123--06

战争以后,近代中国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了历史性变革,导致了封建王朝的解体和民国的建立.尽管经历了不间断的政治纷争、军阀混战和外敌入侵,但在西学东渐和国内阶级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清王朝末期和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就进行了一系列农会立法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其效果得到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认同,也使得南京国民政府非常重视农会立法工作.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希望规范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愿望,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意愿和 程度.我国现今农会研究成果多是侧重于清末、国民革命时期和中国 领导的农会组织研究,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农会研究不多.近几年来,李永芳、于建嵘、魏文享等为代表的学者对南京政府的农会发展历程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在相当程度上涉及到了农会立法问题,对本人的研究有很大帮助.但上述学者的研究重点多不是侧重于立法问题,而本文侧重于从社会立法的角度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农会立法进行梳理,希望可以对这一时期的农会研究有所裨益.

一、抗战前的南京国民政府农会立法

在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后,南京政府以“ 操纵民众运动等以农 动为最甚”为由厉行“清会”,当年颁布的《各级党部和各级民众团体之关系条例》中第4条明确规定:“各民众团体如发生重大事故,当地党部认为应紧急处置时,得由党部知会当地军警制止,同时呈报上级党部核办”,但其中并没有规定什么是重大变故,相当于给予各级党部以无限的自由裁量权限.同时,国民党社会部在其所印发《农会会务和业务》之中,指出“等农民未尽了解组织用意,不明运用方法,致反为外人所操纵,用作政治上或他种争斗的工具”,“过去农民组织的失败,不能归咎于组织的本身,而在其策略错误”,所以重建农会组织是必要的.但在重建过程中国民政府总体上还是比较保守,也十分强调通过地方党部和政府对农会的限制、控制和指导,以遏制 力量在农村的发展.如国民党 于1927年6月颁布《各级党部和各级民众团体之关系条例》、《县党部和县政府之关系条例》,分别确认了国民党各级党部对各级人民团体具有监督指导之权;县级民众团体之建立应由县党部指导,县政府不得十涉等.

早在1927年5月10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佃农保护法》,其中第2条规定“佃农缴纳租项等由各地地方政府会同当地农民协会按当地情形规定之”,赋予了农会组织协调租佃矛盾的权利.1928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农民协会组织条例》,标志徘徊已久的农会重建工作正式开始.1929年4月农矿部拟就《农会条例草案》,并在1930年8月经立法院153次会议讨论通过《农会立法院原则草案》,确定了《农会法》的立法宗旨,农会的组织架构和区域设置、管理监督等原则性规范.在此基础上,国民政府和国民党 于1930年12月30日和1931年1月31日、2月5日和10月20日,分别颁布《农会法》(多次修改见表1)、《农会法施行法》、《省党部特别市党部及县市党部指导农会组织办法》、《农丁矿业团体登记规则》等法律文件,确定了农会立法中几项基本法规.

1930年《农会法》相当多地继承了1924年《农民协会章程》和1928年《农民协会组织条例》的内容,如《农会法》第1条规定“农会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第5条规定“农会应答复政府或自治机关之咨询并接受其委托”;第6条规定“农会得就有关农业之发达改良建议于 及地方政府”;第7条规定“农会分乡农会、区农会、县市农会、省农会”的组织框架,这些内容和此前的农会立法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农会法》和《农会法施行法》较之以前的农会立法还有许多不同,这些改变实际上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待农民组织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首先,《农会法》将农民组织定义为“农会”而非“农民协会”,是想和此前政治性较强的农民组织加以区别,目的是使农会组织成为非政治性的民间互助组织.其次,在农会会员的组成上看,《农会法》第16条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住居该区域内,年满二十岁,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为乡农会或市区农会之会员.一、有农地者.二、耕作农地面积在十亩以上或同地面积在三亩以上之佃农.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习农业者.四、经营和农业有直接关系之事业者”,它采纳了北京政府的农会立法成例,把参加农会人员的年龄限制由16岁提高到20岁;改“白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农村之手工业者及在农村为体力的劳动者.为主体的成员结构为以农村有产阶级为主体,就相当于把农村中占有相当比重的无地农民挡在了农会组织以外,使得农会的代表性成立问题.

再次,《农会法》一反此前对农会职能界定模糊的问题,对农会的职能进行了明确界定,如第4条规定了农会有“土地、水利之改良”、“种子、肥料及农具之改良”、“森林之培植及保护”、“水旱虫灾之预防及救济”、“农业教育及农村教育之推进”、“公共图书室阅报室之设置”、“公共娱乐之举办”、“生产、消费、信用、仓库等合作事业之提倡”、“治疗所托儿所及养老济贫事业之举办”、“粮食之储积及调剂”、“荒地之开垦”、“其他关于农业之发达改良”等十一项职责,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农会成为单纯的经济合作组织和民间互助组织,防止农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

第四,在农会成立的门槛条件上,《农会法》第13条规定“乡农会、市区农会之设立应有该区域内有会员资格者五十人以上之发起”方可设立,而《农民协会条例》规定农民45人以上连署就可以提出申请.在全国性组织的建设上,《农会法》并没有对全国性农会组织的建设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直到民国覆灭最终也没有实现全国性农会组织的建立.

最后,《农会法》第2条规定“农会为法人”,确定了农会的独立地位,有利于改变传统的农村治理模式,实现基层管理的现代化和 化.同时,也使农会成为农村中和保甲组织、士绅阶层相制衡的第二三方力量,有利于对打击地方势力和加强 集权.

在重建农会组织的同时,国民党 于1933年

总结:这篇国民政府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制度 摘 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是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开端,自此时期开始至今,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建立都受到了此时期重大的影响,1927至。

2、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灾荒述论 摘 要:民国时期,在社会动荡不安的时代大背景下,土默特地区的灾荒频发且种类繁多。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土默特地区的灾荒成因既有自然因素中的草原生态环。

3、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盐务稽核所职权问题 摘 要:盐务稽核所以善后借款合同而成立,其职权无疑侵夺了中国盐政主权。南京国民政府为收回盐政主权,围绕稽核所职权问题与关系国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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