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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亲生儿子遗产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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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前来咨询问题的蒋先生,刚刚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而他提问时也显得有些犹豫:“请您说说,我到底还能不能继承亲生儿子的遗产?毕竟,我们之间的关系有点特殊.”

蒋先生所提的这个亲生儿子,其实是他和妻子生下的第二个儿子.三十几年前,当这个孩子刚刚降临人间时,蒋先生夫妻两人感到同时养育两个孩子有点力不从心.和此同时,蒋先生的亲弟弟一家倒是婚后多年膝下无子,非常希望能有一个孩子.结果在两家人商量之后,蒋先生决定将第二个儿子过继给弟弟,并且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

多年之后,蒋先生的这个儿子事业有成、娶妻生子,除了和养父母一家保持联系之外,平时跟蒋先生一家也经常有来往.但天有不测风云,今年初,蒋先生的这个儿子在一次交通意外中不幸丧生,导致多个家庭因此陷入到痛苦的情绪之中.而在料理完丧事之后,各方谈起了遗产的继承问题,商讨在死者养父母、妻子以及孩子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比例.而蒋先生也因此产生了想法:虽然这个孩子早就被过继出去,但毕竟是自己亲生的,那么自己和妻子是否也有权参和遗产的分配呢?

来一点家法:

如果已经被正式过继给他人的孩子去世,那么作为其亲生父母,是否还能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律师分析:

蒋先生所提及的这种“过继”,在民间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通常发生在直系亲属的家庭之间.而在法律上,“过继”其实也是收养关系的一种.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所受到的限制要比其它收养关系小得多.从蒋先生的情况来看,当初在过继的过程中,也办理了正式的手续,可见其作为收养的法律关系已经成立.

在收养关系成立的前提下,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养父母可以成为《继承法》所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为《继承法》所提及的“父母”的概念,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以哪怕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不存在任何血缘关系,仍然可以相互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对方的遗产.

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在于,假如养父母具有继承权,那么亲生父母是否有权继承呢?毕竟很多人相信“血浓于水”,觉得即便在办理了收养手续之后,基本的血缘关系不会因此改变,所以有人认为亲生父母仍然可以继承一部分遗产.但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就会发现收养关系所具有的意义,就是重新划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在收养手续已经完成之后,仍然在亲生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保持着藕断丝连的法律联系,显然不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性,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争议.正因为如此,在《收养法》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纯粹以法律意义而言,已经被送养的亲生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回到蒋先生所面临的情况,当初在办理完收养手续之后,他和这个亲生儿子在法律上的关系就发生了改变,他变成了对方的“大伯”而非“父亲”.所以在对方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就需要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适用法定继承,由对方的养父母、配偶和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参和遗产的分配.而作为“大伯”,蒋先生对于遗产并没有继承权.

面对这个结果,蒋先生开始觉得有点想不通,但我们后来建议他换个角度来考虑问题:倘若这个儿子并非英年早逝,那么未来等到蒋先生百年之后,对方同样无权继承蒋先生的遗产,可见规定本身还是公平的.另一方面,当初在培养这个儿子的过程中,养父母一家的确也投入了更多的财力和精力,对于他在事业方面的成功做出了更大贡献.所以既然蒋先生当初做出了将孩子送养出去的决定,就应当承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今在不幸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情感上,他和他弟弟都体会到了丧子之痛,而在法律上,还是应当依照现有规定来执行.

方正宇(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箱:fanglvsh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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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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