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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出去论文范文 基于BEPS环境下我国走出去企业常设机构税务风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电大论文 原创主题:走出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0

基于BEPS环境下我国走出去企业常设机构税务风险是关于对写作走出去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走出去包括哪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2015年OECD正式发表了BEPS项目行动计划,即关于税基侵蚀以及利润转移的终极版项目行动计划,通过以实际发生经济行为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对征税进行统一规定.BEPS行动计划的出现,意味着全球税收规则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及其常设机构而言,将可能带来一系列相应的税务风险.因此本文将通过立足于BEPS这一环境背景,着重围绕我国“走出去”企业常设机构税务风险进行简要分析研究.

关键词:BEPS环境;“走出去”企业;常设机构;税务风险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推行,我国已经和超过五十个国家达成共识,共同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经济带,而目前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总投资额超过了110亿美元,国内企业资本、劳务和产品技术的海外输出变得越来越频繁,一方面为企业“走出去”并在投资所在国成立常设机构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政治、文化差异等原因,也使得“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陡然增加.因此通过对BEPS环境下我国“走出去”企业常设机构税务风险进行研究,有利于帮助企业正确把握风险类型,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 BEPS环境下影响我国“走出去”企业常设机构出现税务风险的因素

(一) 非独立 人

在BEPS行动计划七当中将原本对判定非独立 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再次扩大和提升,同时进一步约束和限制了除准备和辅助性外的,在固定经营场所中开展的特殊经营活动.受此影响,我国“走出去”企业可能出现更多的人员跨境流动,因此而形成的常设机构也很有可能急剧增加,由此带来的税务风险也势必更加多样化[1].在BEPS行动计划当中规定如果一个人经常代表企业接收第三方邀约,促进企业标准合同的订立等条件下,无论个人为谁工作均被视作为非独立 人.但如果个人所从事的企业活动仅局限于营销或是提供服务,并且和最终合同的订立达成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则不被视为独立 人.在对非独立 人的定义范围进行进一步扩大之下,使得许多“走出去”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一旦在国外促进了合同的订立,便会被判定为成立了常设机构,而这也将使得自由裁量空间被进一步扩宽,为各国税务机关的纷争产生埋下了伏笔.

(二) 组织结构变动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走出去”企业中的人员流动率明显上升,特别是跨境流动工作人员数量愈来愈多,流动频次也日益频繁.一方面,“走出去”企业需要针对各个国家的需要设置不同专业的职能部门,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在投资所在国,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接受相应专业支持.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选择采用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搭建矩阵型的内部组织结构[2].在这一结构下,境外工作项目将会同时受到项目组本身、公司中为各个国家设置的全球化职能部门以及所在国家三方面的领导.使得“走出去”企业无意构成了常设机构,而不同的组织框架将会对企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和结果,由此为公司创造了逃离机会.除此之外,各国国家依照本国的税法对混合交易进行管理,也容易使得企业出现重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的情况,从而大大增加“走出去”常设机构的税务风险.

(三) 数字经济影响

为了能够有效应对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冲击影响,在BEPS行动计划当中对判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了利润归属规则等问题进行相关探讨.在BEPS行动计划下,即便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是非独立 人,公民个人也能够参和到他国的经济活动当中.譬如说“走出去”企业通过利用具有极强互动性和高效性的互联网,举行网络会议等进而完成合同的远程订立,而在这一过程中并不需要非独立 人参和其中,此时是否仍然适用BEPS行动计划中对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存在置疑.当前有关人员提出需要对BEPS项目行动计划进行重新修改,即将所有在境外设有仓储物流机构的网商一律视作构成境外常设机构,则对当前国内的B2B和B2C公司必然会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

二、 BEPS环境下我国“走出去”企业常设机构的税务风险应对对策

(一) 建立健全税收风险控制机制

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而言,在BEPS环境下其在境外投资等活动当中,一旦意外构成了常设机构,必然会引起各国税务机关对常设机构征税权和判定权的争夺,进而使得企业不得不面临大量突如其来的税务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走出去”企业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税收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对合同谈判和签署的时间、地点、参和人员等进行合理安排,进而有效防止企业出现意外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并灵活应对当地税务机关对于常设机构的税务检查.譬如说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安排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或是产品营销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和合作方的高级行政人员洽谈、订立合同时,应当对承担合同风险、从合同中获利的国家进行有效明确,判断合同是否是在境外国家完成订立,并对实际产生经济行为的所在国家进行科学安排,从而有效规避因BEPS行动计划为“走出去”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二) 对派出人员进行全过程跟踪

根据当前BEPS项目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一旦“走出去”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对合同订立产生了实质性的促进影响,则将被判定为在境外构成了常设机构,此时参和境外项目的各个国家势必会加入到征税大军中.因此企业在应对这一税务风险的过程当中,需要对委派参和合同洽谈和订立的工作人员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特别是需要对委派人员的去向、需要执行的任务、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等进行重点管理.根据所在国家对常设机构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人员在境外国家的停留时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在外派工作人员之前,应当统一组织其参和相应的风险防范培训教育,并积极和企业法律部门和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咨询,从而在有效帮助人员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下,也能够对企业派出人员是否具有較高经济效益进行科学评估,从而决定是否需要外派人员.

总结:这篇走出去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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