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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缆线论文范文 偷盗路灯电缆线行为该如何定性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电缆线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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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卢某(男,23岁)在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保生路某处盗窃两条路灯电缆线(该路灯2007年停用),经鉴定,被盗路灯电缆线价值1500元.得手后,卢某窜到该路段某处,在欲盗窃一盏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时,因无法将该路灯的检查盖完全撬开,便放弃盗窃.后卢某又用工具撬开另一盏使用中的路灯检查盖并剪断里面的电缆线,导致该路段上的路灯熄灭,因无法将路灯电缆线拉出,便放弃盗窃.

分歧意见:对本案的定性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卢某主观上以盗窃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偷窃路灯电缆线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卢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因为卢某偷窃的使用中路灯电缆线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到公共安全.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卢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理由如下:

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再者,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本案中,卢某一开始盗剪的路灯电缆线,因为该路灯案发前已停用,故该盗剪行为不属于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属盗窃行为.该已停用的路灯电缆线经鉴定后价值共计1500元,未达到盗窃罪刑事追诉起点(本地的盗窃罪刑事追诉起点为3000元),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卢某盗剪另外两盏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一个行为要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前提必须有明确的犯罪对象及犯罪金额,而根据路灯电缆线本身特性,如果偷窃者未成功将路灯电缆线盗窃得手,就难以计算其盗窃的路灯电缆线的数量,也就无法认定其所盗窃路灯电缆线的金额,也就难以对其盗窃行为是否构罪进行评价.卢某盗剪的另外两盏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均未盗窃得手,所以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等.同时,上述电力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的,不构成该罪.本案中,卢某偷剪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的行为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对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进行破坏,危害到公共安全.而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电力设备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会对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造成破坏并因此危害到公共安全.本案中,卢某所盗剪的正在使用中路灯电缆线皆为电力设备,基于路灯的特性,其无法正常照明则必然影响人流车辆在道路上的通行,危害到公共安全.卢某虽出于贪财的动机,但其主观上明知其偷剪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会危及道路公共安全,客观上也用事先携带的工具实施撬开路灯检查盖及剪断路灯电缆线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故该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再者,破坏电力设备罪属危险犯,即本罪既遂与否的认定标准在于是否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卢某所破坏的两盏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其中一盏路灯电缆线被剪断并导致相关路灯熄灭,客观上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既遂.另外一盏路灯电缆线行为人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完全撬开路灯检查盖,进而放弃偷剪电缆线,路灯并未熄灭,故未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属破坏电力设备罪未遂.

综上,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卢某偷剪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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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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