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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论文范文 W市法院关于缓刑适用问题调研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缓刑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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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缓刑适用体现了刑罚的人道性、公正性和刑罚的社会化,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原有的缓刑制度又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明确了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限制条件、缓刑的执行、缓刑的撤销等内容.本文以2012年-2014年W市法院审理的缓刑案件相关数据为基础,分析当前该市法官在适用缓刑时存在的问题及典型的案例,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为缓刑制度的合理设置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缓刑;基本概况;问题;对策

一、近年来缓刑适用的基本数据

2012年,W市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019件2939人,其中缓刑778人,缓刑率26.47%;2013年,W市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965件2947人,其中缓刑875人,缓刑率29.69%;2014年,W市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942件2662人,其中缓刑897人,缓刑率33.40%.

二、当前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缓刑适用存在类型差.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不同类型的案件,其适用缓刑的情况也差别很大.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法院审判的开设赌场、赌博类犯罪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达56%,盗窃犯罪的缓刑适用率为6.92%,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达32%,交通肇事类犯罪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达42%,故意伤害类犯罪案件的缓刑适用率为31%,抢劫犯罪的缓刑适用率为2.84%.

2、缓刑适用存在习惯差.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有否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庭前没有羁押等是影响缓刑适用的重要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个别案件缓刑适用存在习惯性的现象,对庭前取保候审、退赃和缴纳罚金被告人往往不加甄别地普遍适用缓刑.对庭前已取保候审、有退赃和缴纳罚金、民事已赔偿的案件不应一概适用缓刑,要注意赔偿款或者罚金是否到位仅是考察悔罪表现的一方面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对某些案件情节比较恶劣的,应判处实刑收监执行.

3、缓刑适用存在地域差.“同城不同判”、“城乡不平等”现象,成为一种司法“常态”.2012年至2014年,W市法院所有刑事案件判处缓刑率为29.83%,而外来人口判处缓刑率仅为20.02%.

三、影响缓刑适用的原因

(一)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

1、“悔罪表现”的具体含义不清.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就可以认为有悔罪表现进而适用缓刑;有的观点认为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不仅要彻底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而且要有其它的实际行动,如:如实交待同案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积极进行退赃或经济赔偿、 自首等.\+①对于悔罪表现的理解标准不同, 直接影响到缓刑适用的平衡.

2、“不至再危害社会”判断标准缺失.目前除少数案件法官可以借助审前调查制度从被告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处了解到被告人在当地的社会影响等可以借此判断有无再危害社会可能性的信息外,绝大多数案件对于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的判断仅凭法官的主观判断而无具体的依据.导致部分案件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现象产生.

(二)缓刑制度存在认识误区

1.就普通群众而言,错误地将缓刑适用与无罪释放相等同

司法实务中对外来人口的缓刑适用,让普通老百姓误认为与无罪释放没有什么区别,判缓刑就像蹲家牢,就是有罪不罚,与其说是一种刑事处罚,更不如说是一种变相福利,由此严重损害了缓刑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这种状况反过来愈发激发普通民众对“乱世用重典”的推崇,进而导致对缓刑适用的反对与抵制.

2、就法院的法官而言,习惯性地低估缓刑的功能价值和作用

如担心判处过多缓刑会引来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指责自己对犯罪打击不力;担心适用缓刑会被指责成“公安辛苦抓人,法院轻松放人”,影响兄弟部门办案积极性;担心适用缓刑会和枉法裁判划上等号,进而引来腐败之嫌、上访之缠等等,由此导致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时候仍然选择了判处监禁刑.

四、完善缓刑适用的意见和建议

(一)细化缓刑适用法定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主要包括五类情形:(1)过失犯罪;(2)非属恶性犯罪,如大量对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的侵财类、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3)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4)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5)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等.

2、有悔罪表现.主要包括五类情形:(1)自首、立功情节;(2)积极赔偿被害者损失或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3)积极退赃、缴纳罚金,赔偿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4)遵守服刑相关法律法规;(5)坦白认罪等.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法官基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的主观判断,对其难以进行类型化的列举,但笔者建议增加“认为”两字,即修改为:“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理由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进而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是法官纯主观的判断活动,增加“认为”一词会使人们更加明确,“宣告缓刑只是法官基于各种事实情况、根据自身的法律素养所做出的主观判断,仅是一种推测或者预先判断.那么推测也可能失误,只要法官尽到职业所需的必要注意义务,即使是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因为重新犯罪等原因被撤销缓刑也是正常的.”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规定不仅未对缓刑适用起到进一步明确指引作用,反而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建议将来立法对该规定予以细化.

(二)增设缓刑负担制度

作为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缓刑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理论的具体体现,但这种刑罚个别化存在有罪不罚或重罪轻判的倾向,某种程度上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存在抵触,可能影响刑罚公正性目标的实现.为避免适用缓刑可能造成的各种不公平现象,各国想方设法在立法上对其进行补救,增设缓刑负担这一做法应时而生.所谓缓刑负担,是指“给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科以类似于刑事制裁的义务,其目的是对犯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补偿.”

可以借鉴德国在这方面的既有经验做法,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就规定,法院可以使被判决人承担以下负担:(1)尽力补偿由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2)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性格,为有利于公益设施支付钱款.(3)提供其他公益性服务.(4)为有利于国库支付钱款.此外,缓刑与拘役、有期徒刑最大的区别还在于缓刑犯可以在社会上接受改造,既不需要脱离原家庭,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己的尊严和体面,类似完成一定数量公益性服务的负担相对轻松.

[注释]

① 曲波 《改革完善非监禁刑罚制度,促进边疆社会和谐稳定》,载《中国发展》2011年第51期,第28页.

(作者单位:温岭法院,浙江 温岭317500)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缓刑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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