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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服务论文范文 互联网金融服务监管新规评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金融服务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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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特点

在互联网金融日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潮流中,加上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较为系统、原则性的规范文件终于出台了.2015年7月18日十部门联合发布了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的发布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文件,虽然该文件仅仅是一个指导意见,但其厘清了监管职责,也初步明晰了监管的一些原则性要求,对于各部门进一步细化相关规范奠定了基础.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确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指导意见》强调了发展互联网金融要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互联网金融管理及监管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了要求,如对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和数据统计监测等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范.整体来看,《指导意见》有以下几个特点.

制定主体复杂多样.《指导意见》的制定主体涵盖了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基本监管主体,如一行三会,也包括了互联网主管机构,如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等等,还有专业性的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以及财政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经济主管部门.这种复杂多样的参和主体是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历史上较为少见的,反映了 政府互联网金融问题的重视.

文件的立意是发展和规范并举.从《指导意见》的结构来看,文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强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该部分明确提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所谓发展之策,既有宏观性的支持,也有较为务实的财税政策方面的鼓励,充分展示了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的立意,并试图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化解当前金融体系中的一些体制性难题,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规范问题上,一方面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尤其是一行三会的职责划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要分类指导.这是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客观认知上提出来的,文件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具体规范问题上,文件对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了明确要求,并提出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这也是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出了较为清醒的认识和判断.

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这五项原则反映了 政府对当前互联金融发展和规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充分平衡了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既强调依法监管,也肯定适度、分类、协同监管,同时鼓励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新生性、跨界性、普遍性和群体性等特点决定了其监管需要创新,需要分类和协同并重,因为过于机械地按照传统金融监管的界定难于适应灵活、跨界的互联网金融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复杂性也大大有别于传统成熟市场国家的情况,且成熟市场国家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规体系也仍在摸索之中.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社会的泛化和繁荣远比一般国家更为突出,加上我国基础性法治建设方面的局限,使得一些新生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执法问题更加突出.正是基于此,《指导意见》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针对基本执法、基本规范和部门职能协调问题.

厘清了基本互联网业务的划界及监管归属问题.《指导意见》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体系中最为流行且影响广泛的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互联网金融服务形势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明确了各自的监管归属体系.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这为下一步相关业务领域的精细化规范奠定了基础.

强化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安全规范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对于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指导意见》还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 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突出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及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基本保障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性、群体性、跨界性决定了消费者或投资者对其风险认知不足,《指导意见》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角度对资金、信息及风险三个基本要素做了规范性考虑.《指导意见》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该制度的普遍性确立,将有助于相对透明而独立的资金监管机制建立,为约束服务提供者依法合规保护客户资金奠定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还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这种透明化的、独立的第三方制约将有助于防范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有助于投资者、消费者理性决策和选择.在信息披露上,《指导意见》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同时,该文件还强化了风险提示,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和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文件还提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一定的准入机制,尤其是投资性风险更应设定适当的合格投资准入机制.

总结:此文是一篇金融服务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监管新规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业务探析 摘要:2018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进一步规范并放开债转。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应运而生并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近几年,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行业快速融合,以。

3、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 摘要: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近些年呈现出了蓬勃的發展趋势,但是也爆发了一些严重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提及,本文拟从我国。

4、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摘要:互联网金融给金融体系带来巨大进步,同时也带来了风险。而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从已出现的风险出发,在此基础上。

5、 监管新规视角看网络借贷行业转型和全球视线 国内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网络借贷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