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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 我国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我国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适合不知如何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12315投诉商家会怕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在金融创新深化、混业经营加快、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我国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呈现快速发展态势,随之而来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问题逐渐凸显.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引入行为监管理念,统一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规则,明确监管部门职权和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更好地实现对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11-0049-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11.11

一、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概述

(一)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概念

关于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理论界亦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实践中,金融监管部门及现行监管规定主要使用交叉性金融业务或交叉性金融工具的概念①,其重心在于风险、监管及业务发展问题.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概念的提出,将关注视角从金融机构向消费者转移,是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因此,从消费者的角度理解,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是指金融业务提供者设计、销售、提供的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至少两个以上金融市场,或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至少两个以上金融行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发展现状

在金融创新深化、混业经营加快、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我国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呈现迅速发展态势,相应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问题的挑战.一是品种类型多样,发展速度加快.如大量的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投资理财等传统产品种类,以及不断涌现的以“余额宝”、“理财通”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等.2014年末,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15万亿元,同比增长47.16%%②;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7.97万亿元,同比增长53.27%,较2012年末增长4.2倍①.二是涉及主体广泛,跨界合作深化.目前,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主体既包括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也涉及 、百度、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公司;合作领域和范围逐渐从银证、银信、银保、证信等两方合作拓展为银信基等三方合作,从线下合作发展为线上、线下合作相结合等,横跨领域和业界不断拓宽[1].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问题较为突出.很多交叉性金融产品为多重包装,产品结构和涉及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一般的金融消费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判断理解;同时,加之金融机构存在不规范的销售行为,导致因信息披露不充分、夸大收益、误导销售、理财“飞单”等引发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和纠纷亦越来越多.

二、我国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专门法律法规缺失,难以充分保护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首先,由于没有专门规范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在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规则或行为规则方面一直处于空白,对消费者在接受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中的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及对消费者的保护救济措施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本法律仅在立法目的等少数条款中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原则性表述和一般性规定,缺少具体实施细则的支撑,适用性不强.第三,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28条虽然明确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信息提供义务,但未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该法规定的经营者其他义务和责任、损失赔偿或惩罚规定等是否适用于金融服务经营者、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全部属于该法因生活消费需要的保护范围等问题尚存争议,消费者难以据此主张权利.

2.现有监管规定滞后,不能有效规范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行为.表现在:

一是我国金融立法呈现出鲜明的分行业特点,未形成统一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规范②,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仅适用于所监管的机构和范围(见表1),导致不同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容易出现监管盲区、监管冲突等问题.

二是现有涉及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大都基于监管和促进机构业务发展、防范机构风险的需要,而并非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规范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行为的立法目的③而制定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较少且多为一般性规定,缺少实质性内容.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业务范围、基本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仅有几条涉及禁止误导销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方面的要求;又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虽从宣 售文本、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性规定,但主要是以防范理财业务风险为优先顺位,缺乏实施该原则的保障措施.这种附带性保护的现状源于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不能在消费者保护和监管职能之间取得有效平衡,监管重心主要放在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审慎监管,而忽视对包括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2].

三是上述监管规定法律效力较低,约束力不强.除少数为部门规章外,大多数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有些甚至是部门通知①.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效力层级低,从内容上看大部分是行政管理性规定,不是决定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行为效力及赔偿责任的效力性条款,在法院审判中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因此,金融机构未遵守或不当遵守上述监管规定,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会影响金融产品和服务销售交易行为的效力,消费者也很难取得主张赔偿责任的相关证据,容易使不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异化为在合规监管之下欺诈合法化的外衣[3].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 要:近些年,随着网络技术及移动通讯终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时下新宠名词。甚至在中国大地掀起一场所谓的“互联网金融革命”。与此同。

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分析法律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呼和浩特 010070)[摘 要]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电商经济的火热,线上线下的共荣为经济的发展带来。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诞生了很多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方式,随之而来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4、 论现代金融服务业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 【摘要】随着现代金融业的高速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也日渐突出。消费者的利益与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

5、 偏远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和 随着金融产品走向多样化、专业化,偏远地区的金融消费者受地域、交通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在金融交易中的信息弱势地位日益凸显,由此引发了诸多金融机构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