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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论文范文 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效力位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遗嘱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9

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效力位阶是关于遗嘱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遗嘱范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值此我国《继承法》正被立法机关修订之际,特对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进行考察研究.确定我国公证遗嘱适用效力的位阶,应当以现代私法追求的“正义、自由、效率、人权保护”等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目标为引领,结合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反映的民众对遗嘱形式的主要选择意愿,建议修改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之立法,以期彰显21世纪中国《继承法》具有的时代性、进步性特征,实现我国遗嘱形式效力立法的现代化.

关键词:公证遗嘱;效力位阶;价值取向;民众意愿;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7

目前,对于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我国学界的观点尚未达成共识.本文以法律的价值理论和民众继承习惯的现实为视角,对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进行考察研究.确定我国公证遗嘱适用效力的位阶,应当以现代私法所追求的“正义、自由、效率、人权保护”等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目标为引领.结合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反映的民众对遗嘱形式的主要选择意愿,建议修改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之立法,以期彰显21世纪中国《继承法》所具有的时代性、进步性特征,实现我国遗嘱形式效力立法的现代化.

一、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之立法现状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按其意愿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现代社会,遗嘱作为自然人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已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它是预防遗产继承纠纷或其他相关事务纠纷发生的最好办法.

公证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它是我国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依法进行审查,确认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文书,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在我国,对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1985年施行至今的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地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1985年9月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在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是最高的,即当有数种不同形式的遗嘱并存时,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被适用.

二、我国学界对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之不同观点我国1985年制定并施行的《继承法》至今已被适用近27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生活的变化,我国《继承法》的修订已被立法机关纳入了立法计划之中.然而,对于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在我国学者各自的立法建议稿中其观点却不尽相同.

综合归纳各家之言,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例如,王利明教授主持撰写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认为,“遗嘱人立有数份形式不相同的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如果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1]又如,徐国栋教授主持撰写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将公证遗嘱列为要式遗嘱,该法典草案第147条规定,“略式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要式遗嘱.”[2]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各种形式的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相同.例如,梁慧星先生主持撰写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认为,遗嘱的法定形式以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为代表,其第1882条规定,“遗嘱人得以任何一种法定遗嘱形式撤销其先前依其他法定形式所设立的遗嘱.”[3]张玉敏教授主持撰写的《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中认为“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4]陈苇教授主持撰写的《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中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撤回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此规定不仅给遗嘱人带来不便,也加大了遗嘱变更的成本”;并在该书的立法建议稿条文中提出,对遗嘱的变更与撤回部分可规定为:“遗嘱人有权变更先前订立的遗嘱.前遗嘱与后遗嘱两者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5]

现代法学陈法: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以法律的价值理论与民众继承习惯的现实为视角三、确定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之法价值考量任何法律活动都必须以一定的法的价值观作为依据,并以追求特定的法的价值为其动因.任何立法活动等乃至每一个法律规范,它们都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及其价值目标.法的价值观对立法、执法、守法都具有影响[6].在现代社会,私法的要义在于“追求正义、自由、人权保护”等价值观和实现“以人为本”的目标[7].笔者认为,在21世纪我国《继承法》修订之时,确定公证遗嘱适用效力的位阶,应当以现代私法所追求的“正义、自由、效率、人权保护”等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目标为引领.

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即对于法的价值观之选择问题,它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众的价值认同,而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立法活动也都是在一定法律价值取向指导之下的国家行为.只有在确定“正义、自由、效率、人权保护”等主要价值取向和目标之后,才能为立法找准一个符合国家发展及广大民众需求的价值导向,进而使立法者制定出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如何规定,直接影响到遗嘱的变更与撤回之效力;然而从根本上考察,这又直接关系到遗嘱人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及其他事务的权利能否得以顺利实现;进而最终关系到能否彰显现代私法之“正义、自由、效率、人权保护”等主要价值观,能否实现21世纪我国民法“以人为本”的目标.我国有学者指出:“民法作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不仅要为市民社会的主体充分地创设权利,在立法上为其享有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性,而且更要为这些已创设的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8]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以上学者们的立法建议稿中关于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的不同建议,应当从法律的价值取向上予以衡量,应当考察我国现行《继承法》是否已在立法上为遗嘱人享有权利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性”,进而做出最终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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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我国公证制度改革 摘要:公证制度存在的最大意义就是对不动产进行交易保护。在英美法系国家,由律师或者自然人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进行公证行为,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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