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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后方论文范文 抗日战争大后方司法改革论纲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大后方论文 更新时间:2023-12-25

抗日战争大后方司法改革论纲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大后方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大后方是哪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抗日战争大后方司法改革,是南京国民政府自建立以来推行司法近代化改革进程,在全民族抗战的特定时空下演进的一个重要阶段,反映了战时司法的特色.以战时首都和陪都重庆为样本,梳理和复原抗战时期国家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及其在大后方的实施状况,尤其是大后方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其实践,探讨和归纳全民族抗战的视阈下,大后方司法制度改革的理性与经验,以及战时司法的社会功能,无疑有助于弥补抗日战争史研究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研究的薄弱环节.

关键词:抗日战争大后方;司法改革;重庆;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

DF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5.04

抗战大后方,通常的解释是“抗战时的西南、西北地区”.毛泽东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时局和我们的方针》一文中指出:“由于我们的坚决抗战,英勇奋斗,大后方的二万万人民才没有受到日本侵略者摧残,二万万人民所在的地方才没有被日本侵略者占领.”南京国民政府领导人关于抗战大后方及其战略地位等问题,也有一系列论述.1937年11月19日南京国防最高会议后[1],重庆市被国民政府升格为行政院直属市并定为陪都,成为抗日战争战略大后方的核心、中国抗战的大本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东方战场统帅部所在地,全国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和外交中枢,为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重庆可谓战时中国的一个缩影,堪为抗战大后方研究最典型的“样本”.

司法,目前通行的定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法律传统和国情的差异,各国关于司法的本质和内涵的论述也有所不同.时任司法院院长的居正提出:“整个司法工作可分为两大部门,第一为司法行政,第二为司法审判.”[2]司法行政是对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权主要有任免全国司法人员,设立或废止法院、监所,审核筹措全国司法经费,行使审检监督权等.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司法审判制度主要指司法审判组织制度、诉讼制度、法官制度、检察制度等.

一、战前司法设施改革的进程

大后方的司法变革,是南京国民政府自建立以来推行司法改革进程,在全民族抗战的特定时空下继续推进的一个重要环节.经过10年卓有成效的建设,至1937年抗战爆发,国家近代化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战时司法奠定了制度基础.宪法性文件、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在抗战期间继续发挥着国家基本法律的作用,包括司法组织体系、诉讼审判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在内的司法制度近代化改革已初见成效.但总体上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尚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战前司法设施建设成果及现状的梳理,有助于评估战争对司法改革影响的程度.抗战之初国家即以《抗战建国纲领》确定抗战与建国并举,战争并未阻断国家司法改革的进程.尤其是在建设西南、西北大后方的过程中,国家加大了司法改革在大后方推行的力度,也加速了西部地区司法设施建设的现代化.梳理和彰显大后方司法改革及建设的成果,亦须以战前状况为参照系进行比较研究.

(一)司法组织体系初具规模

早在清末法制变革时,司法独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就已开始成为司法改革的原则,并随着一系列新式司法审判组织法规的制订公布而逐步付诸实施,从而开启了中国司法组织体系近代化改革的历程.但直到1926年,全国新式审判机构仅138所,而其中后来成为抗战大后方主体的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广西6省仅29所[3].绝大多数县仍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普设全国第一审法院为改革司法一大要点”,将全国普遍设置县市基层司法审判机构作为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以期达成“使全国县司法完全脱离行政而独立”的目标[4].鉴于当时全国县政府兼理司法尚有1400余县,工程浩大,难以一蹴而就,遂于1936年4月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计划以每6个月为一期,将各省所有兼理司法各县,分3期改设司法处为过渡性机构;又分3期将各省所有县司法处改设地方法院.据统计,此次大规模司法改革成绩斐然:全国改设县司法处,第1期380所,第2期268所,另有285所已在改设过程中,直到抗战军兴亦未终止.至抗战前夕的1937年6月,全国司法组织体系改革初见成效.

统计数据[5]显示,就纵向比较而言,国民政府建立10年来司法改革成果显著.新式审判机构已达1088所,为1926年的8倍.而西部变化则不大,1926年有统计数据的川滇黔桂陕甘6省新式审判机构29所,在全国137所中占21%;10年后上述6省有222所,亦近8倍,在1088所中仍占20%.这与抗战中西部司法设施建设大发展形成鲜明对比.

就横向比较而言,国家司法改革尤其是基层司法设施建设任务十分繁重.1937年6月全国有统计数据的23省1785县(含设治局33)已设地方法院302所,约占17%;已设司法处671所占37.6%,尚有四成半以上仍为县政府兼理司法.而西部9省设地院的县仅占9%;已设司法处仅占23%左右;县政府兼理司法数仍占近七成,较全国水平低二成半.

毫无疑问,兼理司法制度的存在与司法独立原则是相悖的,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地方行政权仍凌驾于司法权之上.但是,我们也看到,当时的中国毕竟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阶段,司法现代化的趋势不可阻挡.地方法院的建设尽管进度缓慢,但削弱行政权对司法权干预和控制始终是司法改革努力的方向.司法处的设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二)确立了国家未来司法改革的方针和任务

战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国民政府中的有识之士,对于战前司法改革状况,尤其是存在的种种弊端,已经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这就为即将展开的战时司法改革厘清了思路.1935年9月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的成功召开即其明证:“是次会议重新决定了往后的司法方针;完成整个司法制度即今日之法治规模,亦莫不由于是次会议而予以奠定.”[6]尤其是会议宣言列举了五大事项为努力之目标:一是司法经费之独立;二是法规研究机关之创设;三是法院组织之健全;四是法律教育之改进;五领事裁判权之撤废[7].充分表明国民政府尤其是司法界,通过对10年来司法改革状况的检讨,明确了今后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找准了未来改革的突破点及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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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队伍建设问题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进程的步步推进,基层检察队伍年轻化、专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加之全面深化改革蹄疾步稳,多元。

2、 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遇到现实问题和建设思路 摘 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四川。

3、 司法改革背景下统计职能发挥有效途径 摘 要 检察统计工作是案件管理部门发挥“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案件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形式。自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至今。

4、 司法改革背景下预防工作机制 摘 要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机构的整合,以及检察官员额制等的推行对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结合党的反腐败工作要求。

5、 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毫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