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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犯罪论文范文 对侦查打击犯罪质疑和反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打击犯罪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9

对侦查打击犯罪质疑和反思是关于打击犯罪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打击犯罪的名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内容摘 要:先行打击犯罪,即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侦查规律.司法公正需要精确打击,需要平衡效率与公正的矛盾,需要诉讼诸环节的精细化执法与人性化执法.我国诉讼模式中,已经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打击犯罪的潜规则.在司法改革中,转变诉讼模式需要转变司法观念.在犯罪治理中,打击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短效打击与长效控制具有矛盾性.控制犯罪的动态平衡具有纠错功能.但控制犯罪不是公安司法机关一家的事,它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而侦查员则需具有执法理性、公正立场和人文情怀.

关键词:侦查活动;打击犯罪;诉讼模式;审判中心;犯罪控制

在公安一线,习惯了“打击犯罪”的传统口号,连侦查活动中也不例外.从逻辑上说,案情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需要警方的侦查活动.既然案件事实还没有最后查清楚,就先期确定其为犯罪对象,这不是僭越法院的判决权,越俎代庖地“有罪推定”了吗?既然嫌疑人犯罪与否还处于一种未决状态,就确定了要“打击”,这不是乱打一气吗?在这种口号下,出现冤假错案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侦控活动与打击犯罪

(一)先行打击犯罪,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违侦查规律

我国《刑事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参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载《人民日报》,2012年3月18日第6页.]”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诉讼结果看,定罪的权力都在法院而不在侦查阶段.侦查是单向的回溯性认识活动,其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信息,可能是错误的;就是正确的材料,也有不完整、不充分,具有片面性等问题.许多冤假错案的教训都揭示了这一认识规律.警方应该站稳公正立场,在追踪犯罪的同时,注意辨析嫌疑人无罪的证据,高度警惕地试错,逐渐地接近客观的案件事实真相.但在侦查实际中,有相当一部分侦查员却不是这样.为完成侦查任务和创造自己的业绩,他们急于求成,选择性地搜集嫌疑人的有罪证据,有意无意地无视其无罪证据,甚至不惜用造假之法一门心思地将他们搞成有罪或罪重之人.一系列冤假错案,就是典型的例证.其根源之一,就有要在侦查活动中急于打击犯罪的问题.

(二)侦控活动只是为了打击犯罪吗

侦查活动是调查案件事实的活动,即使面对现行的犯罪案件,侦查员也应该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要求,公正地依法定程序调查案件,收集不利于和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侦查活动收集证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求得了事实真相,才谈得上是否公诉的问题.侦查终结之时不一定都是犯罪案件,它们有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的、或转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除此,构成犯罪并达到起诉标准的,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就是移送起诉了,检方还可能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认为构成了犯罪、但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要退回补充侦查;就是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提起公诉了,法庭还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等等.整个现代公诉之目的,也就不单纯为了在实体上打击犯罪,还要通过正当程序选择和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从侦查、公诉到审判的每一程序,都要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公正司法.就是确定为犯罪的刑事案件,也可以依法刑事和解;或通过公正判决,在保护被害人法益、惩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打击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在现实社会中,不可能没有犯罪;要及时有效地控制犯罪蔓延,也缺少不了司法的惩处与打击.但这毕竟是治标之策,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武丽军:《习近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http://news.jcrb.com/jxsw/201401/t20140109_1301544.html.]”这就为公安司法人员出了一道难题——控制犯罪的打击效率与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如何协调?要平衡两者的关系,也就需要在精细化执法中实现精确打击.其理想化的结果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走一个坏人”.从一时一地的局部来看,它们有可能性,但从整个社会历史和国家全局来看,却是不可能的.从神示裁判到证据裁判,人类司法的精准性,需要无止境地不懈追求.

二、司法公正需要精确打击

(一)精确打击不能脱靶错打伤及无辜

审判中心主义要坚持证据裁判、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说,公诉案件首先需要侦查提供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要实现精准打击,其证据质量的要求便非常的高.警方的职责就是要依法收集好案件材料,使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实认定尽量准确无误.但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取证的科技手段也不是万能的,侦查取证的误差客观存在.所有的冤假错案,都绝非精确打击.要实现精确打击,从目标范围来说,首先不能将无罪之人认定成罪犯,其次不能将罪轻之人认定成重罪之人.侦查活动如果达不到以上的精度,其打击也就脱靶或偏靶了.当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中,侦查的这种认定风险还是潜在的.实质化的对抗式庭审,还有可能控制住其风险.这时候的纠错判决,就在校正靶位.精确打击,不能缺少了公正审判这最后一道防线.

(二)精确打击不能失职不打让罪犯逃脱惩罚

在判决阶段,现代司法要坚持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宁肯错放罪犯,绝不冤枉无辜.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检方控告了,证据不足,就要做有利于嫌疑人的判决.对于司法公正而言,这是不得已的底线.一些被害人家属对此很不理解、无法接受,他们会非常愤怒地面对这种宣判,或在法庭内外抗议,或层层上访、闹访.他们觉得对被告人的这种公正,对他们就是不公正[ 2013年河南李怀亮案的无罪判决、2014年福建念斌案的无罪判决,都引发了被害人家属的不服和抗议.而2013年安徽于英生被无罪判决后,其岳父家仍然不能原谅他.直到真凶武钦元落网,他才得到谅解.这说明,没有案件真相就难有司法公正,侦查取证是公正的基础.].这种情况,也决不是和谐社会应该有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需要有一个确切的案件真相.因而,“疑罪从无”的判决,也不是精确打击.它只能算怕打错了,宁肯不打.这样的判决不宜太多,否则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应有主动性的侦控活动而言,错打是渎职行为、不打是失职行为;而将重罪搞成了轻罪,甚或证据不足、案件存疑,放跑了罪犯,都不叫精确打击.

总结:本文关于打击犯罪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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