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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代论文范文 宋代的一起刺死辱母者案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宋代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9

宋代的一起刺死辱母者案是大学硕士与本科宋代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宋代方面论文范文。

我今天想讲一个“刺死辱母者”的故事.

这个故事发生的时间是南宋绍兴年间,发生的空间恰好也叫做绍兴.

绍兴府在南宋初年出了一个状元——王佐,是一个很有操守的士大夫,他当秘书省校书郎时,恰好是权相秦桧之子秦熺提举秘书省,同僚都忙着奉承秦公子,惟王佐“未尝交一语”,话都不跟秦熺说一句.

案由

王佐的母亲去世,葬于绍兴狮子坞.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月,王佐母亲的坟墓突然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掘人坟墓、戮人尸骸,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也是罪同杀人、法有严惩的恶行.当时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刚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相当于县警局警长),还未赴任,正居家候任.得悉母亲遗骸被辱,当然十分愤怒.

但是,当地衙门却迟迟破不了案.王公衮是一个有着刑侦天赋之人,决定亲自出手抓捕盗墓贼.经过一番明查暗访,果然让他查出发掘母亲坟墓的人,是本村无赖嵇泗德.那个嵇泗德,也是一个盗墓的惯犯,“掘冢至十数”,曾因掘墓事败而被官府逮住过,却未知何故,又给放了出来,继续偷偷干着盗墓的勾当.

王公衮访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将他抓住,押送到绍兴府治罪.

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椁者,绞.”犯下盗掘他人坟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还打开棺椁,属于侮辱尸体,罪至绞刑.嵇泗德掘墓开棺,曝人尸骸,显然已经触犯了死罪.

杀人自首

然而,不知为什么,绍兴府的法庭却给嵇泗德判了轻刑.关于嵇泗德所获何刑,史料的记载略有差异,有的称“止从徒断,黥隶他州”,即刺配他州;也有的称“杖之而已”,只是打了十几板子.总之被轻判了.

王公衮得知侮辱母亲遗骸的罪犯才给判了一个挠痒痒一般的刑罚,“不胜悲愤”.此时嵇泗德还被关在绍兴府钤辖司的监狱内,尚未释放.王公衮便寻了一个理由,诱使监狱的守卒饮酒,结果将几个守卒都灌醉了.随后,王公衮手执尖刀,进了嵇泗德的牢房,手起刀落,一刀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又斩下嵇泗德的脑袋,用手提着到衙门投案自首.

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在中华法系中,这类“刺杀辱母者”的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即便在现代法治国家,王公衮的行为通常也会归入暴力型“私力救济”的范畴,跟一般杀人罪行不太一样.宋朝政府也是将血亲复仇跟一般杀伤罪区别开来,《宋刑统》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

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据此法意,“刺死辱母者”显然属于“情理可悯”的行为,对这一刑案,地方无权作出终审判决,需奏请法司裁决.

因此,绍兴府将王公衮系狱之后,马上呈报朝廷裁断.王公衮的兄长王佐当时是吏部员外郎,得知弟弟杀了人,入了狱,也赶紧设法相营救——他将自己的官告交还皇帝,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

宋高宗下诏让给事中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这叫做“杂议”,是宋代裁决疑案的一项司法机制:“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

司法者的见地

议法的时候,张孝祥发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说,阐明国家立法与司法的基本精神.他的这番意见,我觉得值得今日的法官细细体会.

张孝祥首先提出:“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

——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为人子者,当他们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杀害,却不敢以私人暴力复仇,那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将会给他们主持公道、实现正义.

基于这样一种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张孝祥又说:“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尸也,父母之仇,莫大于是.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义也.而莫之敢杀也,以谓有法焉.律曰:‘发冢开棺者,绞.’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则贼之死无疑矣.贼诚死,则二子之仇亦报.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

——张孝祥的意思是说,王佐、王公衮兄弟的母亲安葬于地下,却被嵇泗德挖出来,曝尸于野外,王公衮抓获嵇泗德,若是私自杀了,也不违自然正义.但王公衮没有杀人,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判死刑.此人伏法,即表示法律为王氏兄弟伸张了正义.这也是王公衮没有私自复仇的道理.

然后,张孝祥锋芒一转,指向审理嵇泗德案的绍兴府司法官:“狱成,而吏出之,使贼洋洋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杀也,盖不敢以私义故乱法;今狱已成矣,法不当死,二子杀之,罪也;法当死,而吏废法,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则公衮之杀是贼,协于义而宜于法者也.”

——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假如嵇泗德法不当死,而王公衮杀了他,那显然需要问王公衮杀人之罪;但现在分明是嵇泗德罪已至死,却被法庭故纵.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于法外,请问如何告慰受辱的母亲地下之灵?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

判决

说到这里,张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议:“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

——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

张孝祥的演说,显然说服了议法的同僚,他们一致同意张孝祥的看法,呈报给皇帝.宋高宗诏:“给舍议是.”命王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只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处分.

张孝祥提出的裁决意见,也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宋孝宗乾道年间,王公衮被任命为“敕令所删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员).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衮入对,跟左右说:“这位,便是当年手斩发冢盗的王先生.”对王公衮昔日的复仇行为颇为赞赏.当世及后世的学者,但凡提及王公衮复仇案的人,都一致认为王公衮无罪.明代学者丘濬还在《大学衍义补》中为王公衮受了行政处分而鸣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

今天,你对这个案子的看法呢?

总结:这篇宋代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宋代一起刺死辱母者事件 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谅解南宋绍兴年间,绍兴府出了一个状元——王佐,是一个很有操守的士大夫,他“当秘书省校书郎时,恰好是权相秦桧之子秦熺提举秘书。

2、 辱母不斗,何为人 《礼记·檀弓》: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译成现代话为:子夏问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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