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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论文范文 论土地征收中宅基地权的补偿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土地征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5

论土地征收中宅基地权的补偿是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土地征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予以征收补偿做法不一,并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建议: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土地出让金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形成的宅基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与事实原则进行补偿;在房屋安置、自拆重建等非货币补偿中要注意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损失.

关键词:土地征收;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008-06

资料显示,我国从1999年到2009年城市化率从30.9%增长到46.6%[1],已进入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时期.与之相伴的是土地征收规模的逐年增大.国土资源部近几年的公报反映全国每年有近400万亩的土地被征收.有学者综合考虑了征地中的合法用地与违法用地因素,甚至指出:“2004年以来我国每年净减少耕地应当不少于1 000万亩[2].”大量的征地使失地农民数量成为一个庞大的数字.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也成了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在土地上享有的一个重要用益物权,但现行法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没有规定.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保护失地农民利益,但有关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鲜有涉及.由于法律与政策的缺失,宅基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引起了被征收农户的不满,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

一、法律上的缺失与补偿的必要性

我国国家层面上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的规定基本上属于缺失状态.《物权法》第121条原则上规定了:“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但《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个人住宅做了规定,没有涉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只是在第47条第3款原则上规定了宅基地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

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征收补偿.从法理上来说,宅基地使用权是是从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上产生出来的独立用益物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只是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改变,并不必然导致该用益物权的消灭.要消灭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对其进行单独的征收并进行补偿.梁慧星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统称为基地使用权,其436条第1款指出:“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基地使用权,但应依法对基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3].”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一个重要价值.从公平的角度来讲,农民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受到转让、抵押等方面的限制,但它是农民无偿获得并且无期限限制的一个用益物权,为农民的生活甚至生产提供了基本的场所保障,土地征收消灭宅基地使用权而不予补偿明显违背公平正义.从另一角度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实包括了房屋本身的价值与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实践中,居民购买商品房并不会分别支付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商品房的其实是包涵土地使用权的.2011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综上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如果不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则有悖于公民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有歧视广大农民之嫌.

二、各地关于宅基地征收补偿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家层面上立法的缺失,各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各地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做法多种多样,主要有: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及农民自拆重建安置等几种方式.如《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6条规定:“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

以上各地做法虽然不同,但在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征收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或者补偿时限制较多、标准较低等,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不予补偿,严重侵害农民的利益

货币补偿是许多地方采用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不少地方规定中没有明确货币补偿是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但不管从其规定还是实践做法来看,该货币补偿显然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如《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从该规定中看不出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从实践中补偿给权利人的也难以认定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如福州市竹屿村的拆迁补偿:“一般住房按4 0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相同地段的商品房为15 000元左右1平方米,房屋面积的计算为屋内测量为准,天井、院落均为无偿征收[4].”天井、院落作为宅基地的组成部分被无偿征收只能说明宅基地使用权没有补偿,如果认为房屋征收补偿中包括宅基地使用的损失,则难以解释该补偿价与相同地段的商品房之间的巨大差额.我们只能推定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土地征收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解读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农村中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本文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

2、 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保障 【摘 要】土地确权登记颁布实施以来,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成为土地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对于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

3、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救济实务 摘 要: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中国人对城市化表现出更加强烈的渴望。与此同时,各地征地、拆迁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征地、拆迁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

4、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摘 要 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土地征收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从行政法视角,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分析,。

5、 土地征收前后农民福利水平变化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近年来上海郊区失地农民数量进一步增加。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土地对农民所起到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效用、生活环境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