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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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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单一的公法保护模式或私法保护模式都不能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与私法保护相结合平行保护模式才能最大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学者支持采用“知识产权”方式,其既有合理性也有局限性.本文主张构建“特别知识产权”保護,即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特殊”智力成果,对其权利主体、创造性要求以及保护期限予以“特别”规定,其他方面采用现行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度.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别知识产权 公法 私法

作者简介:余澜,中国人民大学博士,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海峰,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40

《花木兰》与《功夫熊猫》电影均以挖掘中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题材的电影,上映后我国却未有依据主张侵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法定保护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一个民族或国家所创造,蕴含着深厚的民族文化情怀,一代代薪火传承的智慧结晶,是一个民族或国家全体成员共有的精神财富,具有公共属性,公法保护是必要的.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单一的公法保护明显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采用私法保护,既可以节省政府大量经济资源,又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主体的利益,调动私权利主体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采用公法与私法共同保护途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最大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延蓬勃发展以及其相关权利人经济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上,学界提出许多保护途径如:合同方法 、知识产权、无形文化标志权 等,但大部分学者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为一种无形的,需要借助有形物质载体的智力成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本特性也为无形的、凝聚一代代先辈智慧的智力成果,然而这种智力成果相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意义上的智力成果较为“特别”一些.总体来说,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保护“非遗”有很大包容性.在我国现性体制下是私法方式保护的最佳模式,但也存在保护的时间有限性、权力主体的特定性、具有创新性方面的冲突.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区别于知识产权意义上的“特别”智力成果,因此,笔者构想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之下,设立“特别知识产权”制度.“特别知识产权”制度核心理念在于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特别”智力成果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在授予主体、创造性要求以及保护期限设定“特别”规则.

一、公法与私法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公共属性又具有私人利益性质;既具有文化传承传播的功能,又具有经济利益开发利用效用.因其本身具有双重性质,决定了需要公法与私法共同平行保护.部分学者主张的全部由公法保护或者全部由私法保护模式,过于片面.公法与私法共同保护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最大化保护.

(一)公法保护的合理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群体、民族或国家的文化,反映了其悠久漫长文化形成的历史轨迹,承载着他们的生活习惯、思想观念.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群体、民族或国家的公共文化,全体成员可以享有,它也因全体成员认同而形成,具有公共属性和文化属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关系一个国家文化政策,公法保护是必要的.社会高速的发展,人们生产、生活与生存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人们各种生活需求可从先进科技技术各方面得到满足,祖辈赖以生存的技艺、器物已不再需要了.年轻人具有追求新颖生活倾向,摒弃传统生活,流行歌曲取代民族民歌,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人追逐利益思想驱动下,无或者较少经济利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放任由市场规律调节,势必快速消失殆尽.而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重大历史意义、文化价值和研究价值,是我们民族根之所在、推陈出新之所在.

因此,必须要国家公权力介入,采用公法方式,才能避免此种悲剧的发生.

(二)私法保护的合理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一个民族或一个民族中的一个群体或一个自然人所创造,他们的利益必须确认与考虑.私法保护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保护的客体是私人利益.价值核心是追求自由、效率、正义价值,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产物,与市场规律相适应,是对社会资源的初次分配.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有私法律保护创造群体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缺位”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公地悲剧” ,即公司、政府、个人等主体同时共同开发利用同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利益群体、政府、个人从自己利益出发,不合理的挖掘与其自身相关的商业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不合理的商业开发与不正当的商业运营行为,正变相、间接的侵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果在公法保护模式中嵌入私法予以保护,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专用权的绝对权,一方面可以合理、持续商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制约公权力无限放大,有效防范公权力被滥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须公私法共同保护

通过上述的论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双重属性既需要公法保护,也需要私法保护,应该何种保护为主呢?学界也一直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公私法保护,不应分何种为主.公法与私法自然平衡各自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发展所面对的窘境,两者都有各自侧重点,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关系,两者共同保护并不矛盾.虽然公法与私法保护对象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保护的客体不同,侧重点不同.例如,行政保护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研究、保存、传承等行为,体现的是公共利益,而私法保护特定权利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侧重经济与精神保护,体现的是私人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需要公法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也需要私法私主体各方面的权益,这样才能使其健康、永久、生生不息的蓬勃传承下去.

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应性与冲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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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浏阳花炮产业化模式 摘 要: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农耕文明造就了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工业化和现代化飞速发展的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地域性受到了严重。

2、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其依附于文化之上,以创意为根本特征。在文化创意产业大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

3、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探析 (10019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部 北京)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人类文明发展,知识产权和网络的关系更加的千丝万缕、密不可分。网络是人类。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政法保护机制探究 摘 要 目前我国行政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有很多,但是问题又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保护理念的落后,行政确认制度、行政奖励与行政帮助制。

5、 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京成功举办 由中华文化促进会主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协办,中华文化促进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张家界市商会以及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共。

6、 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行性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人类优秀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显著的,大量通过口传心授,时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边缘。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