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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论文范文 机动车保险人不应承担免责条款明确明义务之我见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机动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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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机动车辆保险商业车险改革全面实施已过去整整一年,在法院诉讼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争端有增无减,尤其当下机动车辆保险电销、网销的发展,此问题的争端如何处理,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这关系着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合法权益,关系到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在整个社会呼唤诚信的今天,讨论一下这个社会注目的热点问题十分必要.

关键词:商业车险改革;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当下社会已进入保险被普遍利用的阶段.2016年1月~11月,车险市场保费收入为6070亿元,增速为9.85%,据我国汽车保险行业市场分析第三方分析机构预测,2018年车险总保费将突破万亿市场规模.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日渐增多,有关保险讼争尤其是机动车保险之讼争和日俱增,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人是否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争论较多的问题.机动车辆保险商业车险改革全面实施已过去整整一年,在法院诉讼中,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争端有增无减,尤其随着当下机动车辆保险电销、网销业务的发展,此问题的争端如何处理,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因为这是关系着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合法权益,关系到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在整个社会呼唤诚信的今天,讨论一下这个社会注目的热点问题十分必要.笔者现就现行我国对免责条款之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实践操作以及社会效果,机动车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实践中的弊端以及机动车保险人无须承提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可行性依据等几方面,分析机动车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存在的不合理性,以抛砖引玉.

一、现行我国对免责条款之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实践操作以及社会效果

免责条款(Exclusionclause)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中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和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版)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操作包括学界均认为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故援引这两条条款的规定,认定机动车辆保险人应当承担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5月31日所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进一步将其明确.

由于上述的规定及理解,保险条款包括机动车保险条款就被认定为典型的格式条款,甚至被称为“霸王条款”而遭到口诛笔伐.随着汽车保有量增加、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加,涉及机动车保险的诉讼官司只会越来越多,不会越来越少,这是必然!而保险公司给自己的定位明明是为广大消费者雪中送炭、排忧解难的社会稳定器,理应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行业.可在当前诉讼中,好多时候保险公司却变成了赔了钱还丢了人的角色.笔者作为沿海某一仲裁委员会 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员,同时也是一名专业律师,通过长期接触,发现涉及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保险公司败诉多缘于未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由于保险公司头上悬着明确说明义务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导致了好多条款上不能赔的情形,在通过诉讼后却又获得了赔偿,这也是保险掮客泛滥成灾的一个主要成因.

二、机动车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实践中的弊端

1.实践操作中带来的 效应及矛盾

笔者曾 过多起因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保险公司由于未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垫付责任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案例.这种事例天天在延续,如果不改变做法只会越来越多,不会越来越少.此类案件越来越多的发生,不断地给人们灌输只要投保时我不签字,不管发生什么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要买单的畸形想法.

而另一方面,上述事例中保险公司在履行判决后,又可向法院起诉向驾驶员及被保险人追加回交强险已履行部分的赔偿款.这就使得,同是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条款,却有两个不同的处理结果.交强车险的结果保险人不用承担赔责任,商业车险的结果保险人却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在理论上明显存在相互矛盾.

2.社会大众对机动车保险认识普遍提高

机动车进入普通百姓家庭已是多年的历史,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出台也已有十多年.而现在一般有取得驾驶资格、拥有汽车的人都知道保险条款有规定,发生事故时有很多种情形保险人不承擔赔偿责任.而在法庭几乎所有的抽保人都称什么都不清楚.凭心而论,他们是真的不知道,真的不明白,还是瞒着良心欺骗坐在台上的法官?真相不言而喻!其实坐在台上的和在台下看的人都心里有数.

法治社会,我们要求合同双方都遵守契约精神,要求按照合同办事.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要履行引起保险消费者注意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其制定的意义在于避免保险人滥用保险条款.表现为保险人利用不公平的免除责任条款(除外责任条款)规避自己应尽责任,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为了达到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而制定.而当前该条款却被一些无良之人利用,以致很多不属于保险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故得到了赔偿,严重侵害了保险人的利益.现行的商业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由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向全社会公布实施.条款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方的利益,已不存在不公平现象.因此滥用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条款将从本质上危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实质上是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机动车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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