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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论文范文 占有意思角度重析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善意取得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占有意思角度重析善意取得制度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善意取得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善意取得的例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应包括占有前提.占有分为占有体素和占有心素两个要素.其中,占有的心素指的是占有意思,其存在和否对于判断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尤其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占有移转合意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占有意思的存在更是区分两者的关键.盗赃物应和遗失物一样,归属于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之外是占有委托物,善意取得的占有前提即体现为移转的标的物是占有委托物,但只满足占有委托物这个占有前提还不够,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也要成立.只有在占有前提和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才会真正成立.

关键词: 占有;占有意思;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7)04-0054-05

一、善意取得的占有前提

我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此外,《物权法》 第107条对于遗失物排除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分析出,《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要件并非局限于第106条规定的要件,其还有一个默示的前提——对于占有标的物性质的要求,也就是善意取得的占有前提.

对于善意取得的占有前提,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以下区分: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即即时取得.即时取得的标的物区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第2279条第2项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的人行使求偿的权利.”但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抑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后,始可请求回复其物.”可见,标的物如为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在三年期间内不可以善意取得,被害人、遗失人可以在三年的期间内追及,但正当渠道取得者需要支付相应的价金.

日本民法典的即时取得制度直接吸取法国民法典而来.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盗赃、遗失物的特则:于前条情形,占有物系盗赃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者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请求返还其物.”和法国民法典对于盗赃物和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在一定期间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一致,同时也规定正当途径取得者,追及时应当支付相应的价金.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编第三章第三节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中.其中第935条规定:所有人因被盗、遗失或其他事由而丧失动产的占有时,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其所有权.所有权人仅为间接占有人的,物为占有人所丢失时,亦同.但这一点不适用于金钱、无记名证券和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而转让的动产.可见,其也对被盗、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进行了区分,同时也规定了受让人对于这种物不能善意取得其所有权.

从以上国家规定来看,对于无权处分的标的物性质根据占有性质的不同,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并且,两者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有不同的法律后果.相比较而言,《物权法》第107条即是对于占有物性质的区分.虽未明确表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来看,其采用遗失物所有人向受让人请求返还的是物权请求权且受讓人在两年内未取得所有权.因此,应将其解释为遗失物至少在两年期间内不能进行善意取得,也就客观满足了我国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对占有标的物的区分.

对于遗失物不能进行善意取得的立法背景在于保护遗失物的真正权利人,故我国的善意取得的前提应采纳占有前提——对于无权处分人的占有标的物进行区分,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对于占有委托物,在满足其他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占有脱离物,即使满足善意取得规定的其他要件,也不适用善意取得.这对于保护遗失物所有人,维护正当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法理和实践上的完善,同时也间接推进了我国物权法制度的发展.

二、占有脱离物的判断

善意取得制度以无处分权人处分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无处分权人占有的标的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占有脱离物”指非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占有委托物”指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区别占有脱离物和占有委托物的意义,在于两者善意取得的效力不同:占有委托物,得无条件地发生善意取得;而占有脱离物,则只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善意取得或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1].

根据概念对比可以发现,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关键在于占有意思的不同.占有委托物是指受让人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取得占有的标的物,即移转占有标的物时,原占有人放弃了占有意思.占有脱离物是指受让人非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占有的标的物,也就是说移转占有标的物时,原占有人尚未放弃占有意思.

我国《物权法》对于占有脱离物没有进行细致区分,仅在《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在两年期间内不能善意取得.而对于盗赃物而言,没有进行进一步分析.

对于盗赃物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盗赃物并未被《物权法》吸收进去,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盗赃物作为《物权法》第106条一般规定中的部分,和无权处分遗失物区别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盗赃物,应采取当然解释的原则,举轻以明重[2].盗赃物的无权处分相对于遗失物而言,其主观恶性更严重,既然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盗赃物也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总结:这是一篇与善意取得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国家认同角度看少数民族干部任用制度 少数民族干部群体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制中具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他们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

2、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合理性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出现的原因,法律必须在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还是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之间做出艰难的选择。经过长期的理论储备与交易实践,立法者最终选择了。

3、 我国刑法上占有事实和占有意思认定标准 摘 要:占有在财产罪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上的占有来源于民法上的占有,但二者存在一定差异。但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一样,必须同时具有占有。

4、 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缺陷其完善 摘 要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这项制度的规定存有以下缺陷: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过小,遗失物有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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