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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论文范文 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互联网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6

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问题探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互联网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互联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愈演愈烈,危害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笔者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领域典型案例的突出问题如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本质及特征分析、单位犯罪与否等的认定进行剖析,以总结我国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基本法律问题的认识及犯罪相关认定方法,并提出对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犯罪;P2P网络平台

一、互聯网金融犯罪的特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本质为金融犯罪

金融的网络化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金融互联网——传统金融行业依托互联网技术走向网络化,如银行业的互联网化;第二,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企业开拓的全新金融模式,如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与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同,反映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方面则是犯罪类型上的差异.如果人们将互联网金融从“互联网”“金融”两个方面拆分,那么可能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只会是金融业务部分,而非互联网业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可从以下三个基本方面进行阐述.一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实际上仍然是金融模式的一种,在经济体系中的基本功能依旧是融通.二是互联网金融是对行业技术的革新而并不改变其金融内核.股权、债权、保险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的引发机制也没有改变.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路径并没有超出传统金融行政监管措施的范畴,仍然应当在现有的金融监管规范框架下进行考察.

伴随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正当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犯罪化风险;二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化风险;三是利用第三方平台转移资金、网络、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基于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主要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等;二是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主要涉及非法进入互联网金融系统盗窃资金或者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的犯罪;三是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主要涉及罪名如洗钱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互联网犯罪特征

金融业依托互联网功能的广度与深度,以金融业务为主要内容,是在形式上区别于传统金融模式的一种新金融样态.第一,金融形态的改变.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模式,改变了网点活动和现钞流通的传统支付模式,产生金融形态.第二,信息处理模式的改变.互联网金融对信息处理的云端化,以社交网络等新型工具作为信息传播渠道,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碎片化的处理模式.第三,中介机构监管缺位,交易风险急剧增加.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以银行和券商为中介的资金匹配模式,通过网络使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进行联系和交易,失去了银行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增加了交易风险,降低了犯罪经济成本.而第三点恰恰是互联网金融行为刑罚规制的逻辑起点.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典型案例——P2P平台涉非法集资类犯罪实证分析

以“P2P”为关键词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进行搜索,2014至2017年10月,涉及P2P的刑事案件共计326件,罪名分布相对集中.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的236件,包括妨害对公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3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18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0件);金融诈骗罪一节41件(集资诈骗罪40、信用卡诈骗罪1件);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12件(合同诈骗罪9件、非法经营罪3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一章2件(故意伤害罪1件、非法获取公民罪1件);侵犯财产罪一章18件(诈骗罪16件、职务侵占罪1件、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1件(扰乱公共秩序罪1件),其中一审案件261件,二审案件65件.此类案件自2016年激增,2014年9件,2015年35件,2016年160件,2017年1至10月110件.上述2014年至2017年最高法公开的裁判文书中,67.5%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罪名集中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笔者重点讨论了P2P网络平台金融犯罪的典型罪名,即非法集资犯罪.通过对上述326份裁判文书梳理,P2P网络平台金融犯罪案件的认定需明确以下问题.

(一)P2P平台的规范模式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M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P2P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2013年银监会明确了P2P模式不做到触碰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自身不能提供担保;三是不做到将归集的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做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根据上述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做到提供增信服务,不做到非法集资.截至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认定P2P平台是否涉罪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二)P2P平台异化的情形

以P2P业务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判断基础标准是涉案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形成了自有资金池.集资行为的危害性主要在于行为人掌握巨额资金,但是投资者一方处于劣势.第一,投资者一方在做出投资决策时没有透明畅通的信息渠道,或行为人隐瞒集资真相,以P2P网络平台作为工具虚构了看似合规的标的、债权等.第二,投资者无法了解资金的去向或者用途.大部分集资者往往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如投入股票、基金市场,甚至用于个人挥霍、参与活动,或者隐匿资金去向.由于集资、投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集资行为事实上蕴含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对于集资行为的管制,并非单一的保护投资者存款或者保护银行吸储的垄断地位,而是维护货币借贷的直接融资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互联网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审计与风险控制探究 [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形式,改变了以往的金融形式,是对传统行业的改革和颠覆。但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经。

2、 探究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差别和互补 【摘 要】当前金融局面,主要分为传统金融和非传统金融,而互联网金融就是非传统金融的代表。传统金融,就是指单单具有三个传统业务(贷款、存款、结算)。

3、 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类犯罪 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创新,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其基本模式P2P和股权众筹却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

4、 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事实问题 内容摘要:互联网金融犯罪由于兼具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以及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特质而成为当下刑事司法裁判的痛点。囿于刑法的稳定性,单纯。

5、 探究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两面性 【摘要】当前,我国刑法罪名能够使惩罚互联网金融的刑事犯罪需求得到部分满足,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以及发展。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刑法规。

6、 基于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探究 摘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大数据已经成为了当今金融领域重点关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重点对大数据互联网金融财务管理进行深度分析,旨在加强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