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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论文范文 互联网金融形势下集资类犯罪存在问题建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集资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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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不确定性及互联网金融及犯罪的复杂性,两个罪名的适用还存在很多问题.集资诈骗罪由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解释的不确定性导致此罪认定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口袋罪”的嫌疑.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于许多集资行为,只是简单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来定罪,由于两罪后果相差较大,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情况.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

中图分类号: DF62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2-0015-04

近日新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要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类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维护我国金融秩序正常运行.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和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在该领域内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数量和种类也相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更新更复杂的形式.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研究传统刑法对集资类犯罪的规定,有利于发现现行法的优点和不足,为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等问题研究对策.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界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观点上的不统一,并且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显得很混乱.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该罪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 相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吸收方式的变相而不是存款的变相.对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刑法并非没有涉及.最早是由国务院发布的一个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活动的办法做出的定义(1).但是这种定义仍旧过于抽象,实践中仍然不易把握.因此,在2011年最高法院为了解决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颁布了非法集资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该解释首条便解释了构成行为应该具有的四个特征,第2条则详细列举了十种行为,并以“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作了兜底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指导,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复杂性及多样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虽然从法律规定上看似较为明确、全面,但是司法实践中尤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然存在认定难的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从第三方支付、P 平台到众筹,其对象都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其都拥有资金池(2).在这种情形下,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很容易触及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定,从而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会上对以开展P 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做出了说明,会议认为P 网贷中的“庞氏骗局”、“理财-资金池模式”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文认为,P 网贷平台公司应该作为第三方独立的平台,如果平台超越了其角色作为融资者向社会募集资金,失去了其独立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一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资金、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就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众筹模式下项目成功后融资人理应支付回报.但是如果在筹资初期筹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金钱、实物或者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那么筹资者就很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之间的不同

在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行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来也是吸收资金,并且一般许诺给以一定的回报,但是我国《合同法》第12条明确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也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旨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并于9月1日施行.该规定的第1条就对民间借贷作了界定,即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融资的行为,并对前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四倍利率”规定做了相应改变,其规定只要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不高于年利率的24%,法律就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如果约定利率超过了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规定是无效的.从中我们可以推断,约定利率在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并不是无效的,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法律不予以干预;如果借款人不予以支付,法律也不会支持.因此,民间借贷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民间借贷这种行为在我国也是有法可依的,并不违法,当然也不会是犯罪行为了.

民间借贷的出现和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利大于弊的民事活动,不应该同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相混淆,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一,两行为筹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人往往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等目的来筹集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筹款目的往往具有多样性,其目的是不特定的.

第二,对象不同.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可知,行为人只有向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才会构成此罪;而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及三者的相互之间,而且一般是特定的对象.

第三,法律对两者的规定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高于年利率的24%,就会受法律的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旦认定便不受法律保护,而是刑法打击的对象.

总结:这篇集资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类犯罪 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创新,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其基本模式P2P和股权众筹却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

2、 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事实问题 内容摘要:互联网金融犯罪由于兼具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以及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特质而成为当下刑事司法裁判的痛点。囿于刑法的稳定性,单纯。

3、 互联网金融形势下商业银行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互联网开始深度挖掘互联网数据,用以开发新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模式。阿里、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纷纷开展金融业务,。

4、 互联网金融越整治越健康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尚处于摸石头过河阶段,而其金融属性关系到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和老百姓金融消费者权益,需要处理好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方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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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示虚拟货币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9月13日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提示中称,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以及各类代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在一。